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亏损弥补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
1.本年度收益额大于前5年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如,A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 本年度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8
1998 -9
假设企业1999年度收益额为25万元,减去前5年亏损额为14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如下:
25-13+8-9=11(万元)
应纳税额如下:
11×33%=3.63(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于次年度留抵扣除。
例如,A公司年度所得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 核定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6
1998 -20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2万元,前5年亏损额为41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如下:
12-15-6-20=-29(万元)
因-29<0,故可免纳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须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亏损额的总额,留下年度抵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本年度收益额大于前5年亏损额时,应就其差额缴纳所得税。
例如,A公司年度所得额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 本年度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8
1998 -9
假设企业1999年度收益额为25万元,减去前5年亏损额为14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如下:
25-13+8-9=11(万元)
应纳税额如下:
11×33%=3.63(万元)
2.本年度收益额小于前5年亏损额时,所剩余额于次年度留抵扣除。
例如,A公司年度所得的资料,如下所示。
年度 核定所得额(单位:万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6
1998 -20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2万元,前5年亏损额为41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如下:
12-15-6-20=-29(万元)
因-29<0,故可免纳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须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亏损额的总额,留下年度抵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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