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7/12 16:22:25 字体:
  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捐赠支出最大化,也就是说在符合税法的规定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一旦超出限额时必须补救;另外须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和捐赠方式,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剔除,借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捐赠支出的优惠政策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以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集中缴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障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310号文件)。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28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财税字[2000]30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在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具体计算程序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计算程序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捐赠费用的节税途径

  1.认清捐赠对象

  企业捐赠的对象,应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向税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捐赠,其捐赠支出不得列为费用。

  2.提高可列支限额

  捐赠限额是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超限时,则应从提高应纳税所得额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例如,提前确认收入或延后列支费用等,虽然提高所得额,必须提前缴税,与延后缴税的节税基本原则有违,但是,提前缴税属时间性差异,总税收负担并未增加。捐赠金额如果因超限而遭受剔除,则属永久性差异,总税收负担因而增加,当属不利。

  3.取得合法凭证

  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列为费用。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如果捐赠金额已超过当年度可列支限额,则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以免遭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漏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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