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哪种公司对外投资划算
纳税人开展投资业务一般可分为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两种,通过不同组织形式对外投资、投资对象不同所产生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会有所差异,如果纳税人利用这些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会使自己的税后净收益最大化。
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投资方式包括借款、债券等。现分别分析如下。
通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外投资参股某企业,年末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0万元,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为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自有业务利润,以前年度不存在亏损,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部用于分配。
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因此该笔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当其向股东分配时,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20%=10万元(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在各股东间分摊个人所得税,下同),分回利润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50-10=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税额为50万元换算成税前收入,即除以85%,再乘以企业所得税之差18%,等于10.58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后分回利润为39.412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882万元。该笔税后利润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31.53万元。
假定公司分得的50万元是来自于其投资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此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乘以33%,等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纳税后所得33.5万元乘以20%,等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26.8万元。
假如公司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获得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26.8万元。
通过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
如果该公司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万元(如为合伙企业,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中分摊个人所得税,下同)。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这种情况下,分回利润也不用补税,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仍为40万元。如果公司分得的50万元是来自于其投资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仍为10万元。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还是40万元。如果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其税后净收益就是5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税负是相同的;在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8.47万元的税后净收益;如果是投资于企业债券,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3.2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如果投资于金融债券,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6.5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以上情况是否是绝对的呢?如果投资方处于亏损的话,情况就不同。我们假定该公司本年自营业务利润为-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联营企业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可以直接先用于弥补亏损。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因为利润为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在自营业务亏损50万元的情况下,分回利润仍需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此时设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多承担了10万元的税款,但多出了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万元。
综上所述,是否开展投资业务是私人出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对外进行债权性投资或股权性投资能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即使同为股权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由于被投资方与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不同、债券性质不同,也同样会造成税负不均。
个人投资设立企业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如果投资者预计开展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在其设立企业的利润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那么就需要考虑各种方式税负的区别。
对外投资的组织形式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投资方式包括借款、债券等。现分别分析如下。
通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外投资参股某企业,年末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0万元,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为简化分析过程,不考虑其自有业务利润,以前年度不存在亏损,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部用于分配。
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如果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因此该笔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当其向股东分配时,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20%=10万元(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在各股东间分摊个人所得税,下同),分回利润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50-10=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补缴税额为50万元换算成税前收入,即除以85%,再乘以企业所得税之差18%,等于10.58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后分回利润为39.412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882万元。该笔税后利润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31.53万元。
假定公司分得的50万元是来自于其投资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此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乘以33%,等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纳税后所得33.5万元乘以20%,等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26.8万元。
假如公司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获得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向股东分配利润时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万元,该笔利息收入实际为股东带来的税后净收益为26.8万元。
通过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
如果该公司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万元(如为合伙企业,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中分摊个人所得税,下同)。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为40万元。
如果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这种情况下,分回利润也不用补税,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仍为40万元。如果公司分得的50万元是来自于其投资的企业债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仍为10万元。公司实际获得税后净收益还是40万元。如果投资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取得利息收入50万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其税后净收益就是50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税负是相同的;在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8.47万元的税后净收益;如果是投资于企业债券,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3.2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如果投资于金融债券,设立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能多为投资者带来16.5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以上情况是否是绝对的呢?如果投资方处于亏损的话,情况就不同。我们假定该公司本年自营业务利润为-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联营企业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可以直接先用于弥补亏损。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因为利润为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在自营业务亏损50万元的情况下,分回利润仍需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此时设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多承担了10万元的税款,但多出了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10万元。
综上所述,是否开展投资业务是私人出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对外进行债权性投资或股权性投资能给投资者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即使同为股权性投资或债权性投资,由于被投资方与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不同、债券性质不同,也同样会造成税负不均。
个人投资设立企业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如果投资者预计开展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在其设立企业的利润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那么就需要考虑各种方式税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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