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避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11/17 13:37:33 字体: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均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和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灭,只是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以获得流转税的税负降低;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来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在混合销售行为中,通过分立,实现税收筹划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分立后,可能分别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级次,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虽为比例税率33%,但考虑到这样一些利润低的或规模小的企业,税负会增加。为了照顾到我国目前这类企业的大量存在以及一些投产初期的企业利润较少的实际情况,对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减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

    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节税提供了可能。

    [案例1]

    济南康乐士实业公司分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应纳所得税=130000×33%=42900元。

    [筹划分析]  

    分立后,如果忽略规模经济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济南康乐士实业公司,济南佳兴电子公司两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仍为15万元,其中济南康乐士实业公司12万元,济南佳兴电子公司3万元,则济南康乐士实业公司适用税率为27%,济南佳兴电子公司适用税率为18%。

    [筹划结果]  

    济南康乐士实业公司,济南佳兴电子公司两企业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

    济南康乐士实业公司企业应交所得税=100000×27%=27000元;

    济南佳兴电子公司企业应交所得税=30000×18%=5400元。

    济南康乐士实业公司、济南佳兴电子公司两企业税负合计=27000+5400=32400元。

    较企业分立前实现节税:

    42900-32400=10500元。

    可见,企业分立中税务筹划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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