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优惠政策并行 两利相权取其优
扬州市邗江区辖区内一企业成立于2002年12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及耗材、通讯终端设备的销售、维修业务。该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认定为查帐征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2003年度,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新办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据此申请减免了企业所得税996804.61元。
在对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主管税务局认为其符合软件企业的相关标准,于是建议企业尽快办理认定手续,并对其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2004年8月经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该企业为软件企业。国税部门审批同意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该企业2004年利润总额达 2390888.42元,申请核准减免所得税税额为1019805.59元。
据此,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两点需要进一步重视:一是软件企业要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等。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第968号),软件企业的认定有九条标准,企业应提交六大类材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申请。二是当企业出现两种优惠政策交叉时,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几项累计执行。在本案中,该企业作为新办企业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的减免优惠,其后在两年内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亦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新办企业未享受优惠的期限与之不得累计享受,两种优惠政策是不同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执行。
在对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主管税务局认为其符合软件企业的相关标准,于是建议企业尽快办理认定手续,并对其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2004年8月经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审核,认定该企业为软件企业。国税部门审批同意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税收政策。该企业2004年利润总额达 2390888.42元,申请核准减免所得税税额为1019805.59元。
据此,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两点需要进一步重视:一是软件企业要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等。根据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第968号),软件企业的认定有九条标准,企业应提交六大类材料。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的情况一一审查核实,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后取得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算好时间提前申请。二是当企业出现两种优惠政策交叉时,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几项累计执行。在本案中,该企业作为新办企业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的减免优惠,其后在两年内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亦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新办企业未享受优惠的期限与之不得累计享受,两种优惠政策是不同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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