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坏账损失筹划案例

来源: 编辑: 2004/01/16 09:56:59 字体:
    三、坏账损失筹划案例

    按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可在税前列支。未建立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计征所得税时给予扣除。对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

    一般情况下,采用坏账备抵法对企业更为有利。例如:某企业2002年1月A销售商品1000件,单价500元,至2002年底尚未收到货款,并且付款方已被法院宣告破产,确认为坏账。

    采用直接转销法的,在确认为坏账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列支的费用为500000元;而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则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就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假设坏账提取比例为5‰,则2002年1月就可提取并在税前列支的坏账准备金=500000×5‰=2500元,2002年底确认为坏账后,再在税前列支497500元(500000-2500)。这样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享受一笔无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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