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如何巧选税收筹划方法多节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7 15:37:42 字体:
  某内资企业与甲、乙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业务。甲企业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乙企业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甲、乙两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2000年该内资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1.自营利润为36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额为-31.2万元;2.2000年2月份,从甲企业分回利润54.8万元;3. 2000年3月份,从乙企业分回利润44.8万元。那么,该企业分回利润应如何巧选税收筹划方法多节税?

  根据国税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注: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因此,该内资企业应先弥补亏损后纳税,在弥补顺序上,可以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同时,现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个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所得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一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一联营企业税率)。从上述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补缴的税款就越多,反之,则补缴的税款就越少。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若某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且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不够弥补的,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补税基数,其结果必然会减轻所得税的税负。

  筹划方案

  根据以上思路,对上例现分别采取两种方案计算应补缴税款。

  方案一:用甲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54.8-31.2=23.6(万元);(2)甲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23.6/(1-18%)×(33%-18%)=4.32(万元),乙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4.8/(1-27%)×(33%-27%)=3.68(万元);(3)该内资企业合计应补税额=4.32十3.68=8(万元)。

  方案二:用乙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44.8-31.2=13.6(万元);(2)乙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3.6/(1-27%)×(33%-27%)=1.12(万元),甲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4.8/(1-18%)×(33%-18%)=10.02(万元);(3)该内资企业合计应补税额=1.12十10.02=11.14(万元)。通过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税负降低3.14万元(11.14万元-8万元)。需要注意的是,本例中如果甲、乙两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则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税负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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