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利用税收协定的筹划
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的条约,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这便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纳税筹划的财务安排开辟了新的领域。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
在实践中,利用税收协定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三类做法:
(1)直接传输公司。例如,K、L两国之间未订立税收协定,但都分别与M国订有双边互惠协定。K国的甲公司要向L国的乙公司支付股息,乙公司就在M国组建丙公司,由甲先把股息支付给丙公司,再由丙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丙公司就是一个传输公司,它好像一个输送导管,使股息迂回于M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仍用上例条件,不同的是L、M之间也没有税收协定,但M国规定:丙公司支付给他国公司的投资所得允许作为费用扣除,并按常规税率课征预提所得税。这里L国的乙公司在同样与L国订立税收协定的N国(该国对所有公司实行优惠政策)建立丁公司,甲公司先把股息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再付给丁公司,由丁公司付给乙公司,即采用更加迂回的策略使丙公司的所得可以大量扣除乙公司投资的支出,又使其在M国缴纳的预提税可在N国得到抵免,还使丁公司的收入享受优惠待遇。
丁公司则被称为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
(3)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许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都有这样的规定:享受预提税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支付股息的本国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德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惯例就是将这一比例定为25%。这样,非缔约国纳税人则可以精心组建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税负,假如我国的跨国公司拥有在德国的全资子公司,中德两国之间签有一般性税收协定《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那么,该跨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先组建五个广公司。分别注明拥有德国子公司少于25%的股份,从而在中德之间的税收协定中享受优惠待遇。
在实践中,利用税收协定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三类做法:
(1)直接传输公司。例如,K、L两国之间未订立税收协定,但都分别与M国订有双边互惠协定。K国的甲公司要向L国的乙公司支付股息,乙公司就在M国组建丙公司,由甲先把股息支付给丙公司,再由丙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丙公司就是一个传输公司,它好像一个输送导管,使股息迂回于M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仍用上例条件,不同的是L、M之间也没有税收协定,但M国规定:丙公司支付给他国公司的投资所得允许作为费用扣除,并按常规税率课征预提所得税。这里L国的乙公司在同样与L国订立税收协定的N国(该国对所有公司实行优惠政策)建立丁公司,甲公司先把股息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再付给丁公司,由丁公司付给乙公司,即采用更加迂回的策略使丙公司的所得可以大量扣除乙公司投资的支出,又使其在M国缴纳的预提税可在N国得到抵免,还使丁公司的收入享受优惠待遇。
丁公司则被称为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
(3)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许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都有这样的规定:享受预提税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支付股息的本国公司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德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惯例就是将这一比例定为25%。这样,非缔约国纳税人则可以精心组建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税负,假如我国的跨国公司拥有在德国的全资子公司,中德两国之间签有一般性税收协定《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那么,该跨国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先组建五个广公司。分别注明拥有德国子公司少于25%的股份,从而在中德之间的税收协定中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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