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兼并筹划大有文章
税收政策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理解,而且还要精通,只有合理、合法做到对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做好税收筹划,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比如一家企业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因自己手中暂时缺乏大量资金来扩大厂房和增加机器设备,又不想从银行借入资金,怎么办?此时正好有一户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正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对这种情况,就可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从中不难看出,这些条件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这家企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对自己发展有以下好处:一、可以充分利用停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和设备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前提是和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二、可以在不占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而迅速投入生产;三、不必从银行借入过多资金,承担大量的负债。同时,作为合并或兼并后的存续企业,也可对被吸收或兼并前的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进行税收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的亏损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从中不难看出,这些条件的存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这家企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对自己发展有以下好处:一、可以充分利用停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和设备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前提是和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二、可以在不占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而迅速投入生产;三、不必从银行借入过多资金,承担大量的负债。同时,作为合并或兼并后的存续企业,也可对被吸收或兼并前的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进行税收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的亏损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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