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利用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5/07 13:59:41 字体: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一)优惠政策中安置待业人员的比例

  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二)优惠政策中的待业人员和从业人员

  (1)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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