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努力使税负减少,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空。税收筹划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各个阶段。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分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由于各行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效益有所差别。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率。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于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明显减轻税收负担。
(3)投资方向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按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按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除执行15%所得税率外,还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又如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力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方同。
(4)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确立投资项目后以什么方式进行投资仍须考虑税收负担的大小。例如企业准备投资一套生产线,是全新购建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帐面亏损的企业?除考虑不同投资方式实际效益的区别外还应注意到收购亏损企业可带来的所得税负担的降低。假定被购并企业账面有亏损额500万元,本企业购并后每年可实现利润200万,则本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可免纳所得税。第三年仅将超出部分纳税,三年共少纳所得税165方元(500×33%)。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风险,如果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充足的获利能力,一切风险损失便将完全由自己承担。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利润是反映主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往往给企业提供了选择方法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即使会计准则规定得相当明确,企业也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控制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实际负担。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例如某立业12月份的销售收入650000元,除存货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92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行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虽没有影响,但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的一种)在第一、二年让企业少纳税,而将纳税期往后递延,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出发无异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常常在初期阶段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一旦税收优惠期满;开始全额上交所得税;则立即改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
(3)税前利润的调控。例如,如果企业想少计当期利润以减轻当期所得税负担,则往往可以进行以下调控,将本可在本期实现的收入推迟至下期实现,将本可在下期发生的费用提前至本期发生;提前增加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折旧费用加快坏帐损失的处理及固定资产清理的速度;以租赁形式代替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当然,采用这些手段的前提是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4)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是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实现手段之一。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关联双方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情况下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最低的市场价格成交。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A、B企业属关联企业,分别适用33%和15%的所得税税率。现A企业将甲产品以市场最低价100万元(正常价格150万元)出售给B企业,A企业由此获得50万元利润。B企业在甲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加工;发生加工费20万元,销售此种产品收入为220万元。这样通过A企业利润向税负较低的B企业的转移;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9万元。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税收待遇上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由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转移,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这显然是一种税收筹划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具备预见性的特征;即企业税收筹划应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对自身的应税经济行为的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获得节税利益。因此;上述实现手段中,有关筹资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行为更能体现税收筹划的这一特征,而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比较容易变形为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以后的不合法控制,例如根据税前利润情况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了加速折旧法等,此时的减税行为其实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而且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往往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税负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分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
(2)融资租赁的利用。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极其明显。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由于各行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最终所获得的投资效益有所差别。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投资收益率。因此,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势必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
(1)投资单位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于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选择: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支机构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投资地区的选择。我国税制对经济特区、沿海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向这些地区投资,可明显减轻税收负担。
(3)投资方向的选择。国家对不同的按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按资于高新技术企业.除执行15%所得税率外,还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又如利用废水、废气等废弃物力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精心筹划投资方同。
(4)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确立投资项目后以什么方式进行投资仍须考虑税收负担的大小。例如企业准备投资一套生产线,是全新购建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帐面亏损的企业?除考虑不同投资方式实际效益的区别外还应注意到收购亏损企业可带来的所得税负担的降低。假定被购并企业账面有亏损额500万元,本企业购并后每年可实现利润200万,则本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可免纳所得税。第三年仅将超出部分纳税,三年共少纳所得税165方元(500×33%)。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风险,如果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充足的获利能力,一切风险损失便将完全由自己承担。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利润是反映主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往往给企业提供了选择方法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即使会计准则规定得相当明确,企业也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控,实现一定程度的利润控制并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实际负担。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基。一般来说,当物价逐渐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成本较高;应纳所得税相应较少;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可相对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例如某立业12月份的销售收入650000元,除存货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92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虽然应计提折旧总额是相等的,但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却相差很大,从而影响各期的利润及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实现税收筹划行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虽没有影响,但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法的一种)在第一、二年让企业少纳税,而将纳税期往后递延,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出发无异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又如,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的税收政策,常常在初期阶段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一旦税收优惠期满;开始全额上交所得税;则立即改用加速折旧法;以降低利润,减少所得税支出。
(3)税前利润的调控。例如,如果企业想少计当期利润以减轻当期所得税负担,则往往可以进行以下调控,将本可在本期实现的收入推迟至下期实现,将本可在下期发生的费用提前至本期发生;提前增加固定资产,从而提高折旧费用加快坏帐损失的处理及固定资产清理的速度;以租赁形式代替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当然,采用这些手段的前提是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4)利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也是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实现手段之一。就关联交易本身而言,其存在的目的本该是降低交易成本,运用内部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关联双方合同的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关联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这就使得关联交易可能不采取正常情况下的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以最低的市场价格成交。这样。关联交易在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还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A、B企业属关联企业,分别适用33%和15%的所得税税率。现A企业将甲产品以市场最低价100万元(正常价格150万元)出售给B企业,A企业由此获得50万元利润。B企业在甲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加工;发生加工费20万元,销售此种产品收入为220万元。这样通过A企业利润向税负较低的B企业的转移;从而使企业的整体税负降低了9万元。
例如由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在税收待遇上有所不同,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由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转移,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这显然是一种税收筹划行为。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具备预见性的特征;即企业税收筹划应在计税依据形成之前、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通过对自身的应税经济行为的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及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控制等途径获得节税利益。因此;上述实现手段中,有关筹资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行为更能体现税收筹划的这一特征,而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比较容易变形为应税经济行为发生以后的不合法控制,例如根据税前利润情况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了加速折旧法等,此时的减税行为其实已异化为偷逃税行为。而且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往往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税负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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