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签经济合同需要税收筹划
签订经济合同时,可以筹划的空间有两个:时间和方式。
利用经济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所提供的纳税时间的筹划空间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企业将受很大损失。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利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签订合同;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大。
案例:李某到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薪为20000元。与私营企业主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才能节约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设计有两种: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2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173元。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划算。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征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
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此外还应考虑到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请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1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利用经济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所提供的纳税时间的筹划空间有: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七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许多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在销售货物时,被动地进行会计核算,结果是大量的货物销售发生了,而会计仅在往来账上进行核算,导致长期挂账,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货款没有收回,就不开具发票,也不报纳税,一旦税务机关来查账,偷税事实客观存在,企业将受很大损失。
如果纳税人在进行货物销售时进行适当的筹划,与购买方一起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销货合同上进行具体反映: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作情况比较好,货物提走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等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提走后货款不能很快回,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给企业可能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间价值。
利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现在多数下岗工人找到一份工作就匆忙签订合同;有些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择业时,往往也想不到在用工合同上做文章。其实,与用工单位签署用工合同时,用工关系的不同选择,在税收负担上是不一样的,有时差异可能很大。
案例:李某到私营企业打工,约定年薪为20000元。与私营企业主建立怎样的用工关系才能节约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设计有两种:
方案一:以雇工关系签署雇佣合同,则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62元。
方案二:以提供劳务的形式签署用工合同,则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约173元。
通过计算我们发现,两种方案的结果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划算。进一步分析还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计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以雇佣的形式比劳务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当计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时候,以劳务的形式比雇佣的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这是由两种政策在税率设置方法上的不同造成的。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5%,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征100%)。当然,二者在计算时速算扣除数不同。
因此,我们在签署用工合同时,就可以根据报酬的数额进行具体筹划,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还是以提供劳务报酬的形式拿报酬。当然,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计税,工作的性质需要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此外还应考虑到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确定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取得收入,那么请注意:一是分次领取劳务报酬可节税。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万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万元以下,税收负担就会大大下降。这里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取得收入的间隔应超过1个月,因为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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