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选择折旧方法可节税
由于行业背景及经济情况的差异性、复杂性,各类企业在固定资产的认定、使用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颁布了多种折旧政策,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虽然各种折旧方法都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但利用不同折旧政策计算出的不同时期的折旧额不同,这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
折旧政策各要素的税收筹划价值
选择折旧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就是正确判定折旧政策的各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选择性。折旧政策要素包括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可以用以筹划的要素主要是后两种:
1.固定资产折旧率。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是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因此,利用折旧方法确定固定资产合适的折旧率是税收筹划中常用的手段。
2.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受到固定资产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影响,但对这种损耗的确定则带有明显的估计性。同时,有关法规也只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大致区间。因此,企业可结合税收优惠条件,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来进行税收筹划。
使用恰当的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在税收筹划中,不能仅凭经验盲目地决定使用哪种折旧政策。在不同的经济背景条件下,同一种折旧政策的涉税效果可能大相径庭。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出对税收筹划最为有利的折旧政策。
首先,必须注意折旧政策使用的合法性。《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对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每种折旧政策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国家有关法规对加速折旧方法的使用制定了行业、固定资产种类及使用状况等多重限制。因此,企业选用折旧政策时应注意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其次,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合理安排折旧年限。如果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企业则可通过选择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区间规定的最上限来延长折旧年限,尽可能将大部分折旧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优惠期后的纳税负担。举例说明如下:
A企业是新办的以从事新型建材制造的企业,它的主要生产原料来自冶炼行业废弃的炉渣、煤灰粉。按规定,A企业可享受自生产经营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的优惠政策。当期A企业购入一套生产设备价值300万元(不考虑残值),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而该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为10至15年。A企业对该设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另假设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当期市场利率为10%。
企业拟定了以下两种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对该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该方案折旧抵税现值为:
300000×33%×(6.1446-3.7908)
=233026.20(元)。
方案二:对该设备按15年计提折旧。该方案折旧抵税现值为:
200000×33%×(7.6061-3.7908)
=251809.80(元)。
注:(6.1446是利率为10%的10年年金系数,3.7908是6年年金系数,7.6061是15年年金系数。)
显而易见,方案二能使A企业多获得税收收益现值18783.60元(两种方案比较的时点在税收优惠期满当年)。A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该案例表明,存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折旧期的税收筹划能切实有效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
再次,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物价的持续变动,会使一国经济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企业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很大制约。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注意选择合适的折旧政策以规避物价变动的风险。
1.通货膨胀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发生通货膨胀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体现其真实价值。在此基数上我国财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税法的规定也与此相适应,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加速折旧法,理由在于,可以加快投资的速度,并及时将收回的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再投资,尽可能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实际购买力降低的风险;加速折旧法能有效发挥税收挡板作用,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企业可利用这笔额外的收益进行延缓期间的投资,取得的投资效益再用于后期税款的支付。这样就尽可能减少了通货膨胀下纳税人实际税负加重的风险。但是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得到批准。
2.通货紧缩下可选择平均年限法。这一时期典型的经济特点是货币购买力呈上升趋势,市场供大于求,人们的投资、消费欲望弱化。若在此时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得折旧后期实际税负过高,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在通货紧缩下进行税收筹划时,笔者建议采用平均年限法。理由在于,平均年限法能使折旧期间的折旧额分布均衡,有利于平衡企业税收负担,使之安全渡过通货紧缩期;平均年限法相对于加速折旧法而言,能使企业在折旧后期的纳税负担降低。企业可结合通货紧缩的特点,充分利用额外取得的税收收益进行再投资。
折旧政策各要素的税收筹划价值
选择折旧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就是正确判定折旧政策的各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选择性。折旧政策要素包括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可以用以筹划的要素主要是后两种:
1.固定资产折旧率。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率的是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因此,利用折旧方法确定固定资产合适的折旧率是税收筹划中常用的手段。
2.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主要受到固定资产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影响,但对这种损耗的确定则带有明显的估计性。同时,有关法规也只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大致区间。因此,企业可结合税收优惠条件,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来进行税收筹划。
使用恰当的折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在税收筹划中,不能仅凭经验盲目地决定使用哪种折旧政策。在不同的经济背景条件下,同一种折旧政策的涉税效果可能大相径庭。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择出对税收筹划最为有利的折旧政策。
首先,必须注意折旧政策使用的合法性。《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对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每种折旧政策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国家有关法规对加速折旧方法的使用制定了行业、固定资产种类及使用状况等多重限制。因此,企业选用折旧政策时应注意保持与现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其次,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合理安排折旧年限。如果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企业则可通过选择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区间规定的最上限来延长折旧年限,尽可能将大部分折旧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优惠期后的纳税负担。举例说明如下:
A企业是新办的以从事新型建材制造的企业,它的主要生产原料来自冶炼行业废弃的炉渣、煤灰粉。按规定,A企业可享受自生产经营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的优惠政策。当期A企业购入一套生产设备价值300万元(不考虑残值),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而该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为10至15年。A企业对该设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另假设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当期市场利率为10%。
企业拟定了以下两种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对该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该方案折旧抵税现值为:
300000×33%×(6.1446-3.7908)
=233026.20(元)。
方案二:对该设备按15年计提折旧。该方案折旧抵税现值为:
200000×33%×(7.6061-3.7908)
=251809.80(元)。
注:(6.1446是利率为10%的10年年金系数,3.7908是6年年金系数,7.6061是15年年金系数。)
显而易见,方案二能使A企业多获得税收收益现值18783.60元(两种方案比较的时点在税收优惠期满当年)。A企业应选择第二种方案。该案例表明,存在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折旧期的税收筹划能切实有效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
再次,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物价的持续变动,会使一国经济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企业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很大制约。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注意选择合适的折旧政策以规避物价变动的风险。
1.通货膨胀下可选择加速折旧法。发生通货膨胀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能体现其真实价值。在此基数上我国财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税法的规定也与此相适应,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加速折旧法,理由在于,可以加快投资的速度,并及时将收回的折旧基金用于固定资产再投资,尽可能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实际购买力降低的风险;加速折旧法能有效发挥税收挡板作用,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企业可利用这笔额外的收益进行延缓期间的投资,取得的投资效益再用于后期税款的支付。这样就尽可能减少了通货膨胀下纳税人实际税负加重的风险。但是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得到批准。
2.通货紧缩下可选择平均年限法。这一时期典型的经济特点是货币购买力呈上升趋势,市场供大于求,人们的投资、消费欲望弱化。若在此时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得折旧后期实际税负过高,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因此在通货紧缩下进行税收筹划时,笔者建议采用平均年限法。理由在于,平均年限法能使折旧期间的折旧额分布均衡,有利于平衡企业税收负担,使之安全渡过通货紧缩期;平均年限法相对于加速折旧法而言,能使企业在折旧后期的纳税负担降低。企业可结合通货紧缩的特点,充分利用额外取得的税收收益进行再投资。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