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租赁的税收筹划
三、营业税转嫁筹划案例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是对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课税的范畴,其主要特点是计算征收比较简单。
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对缩小,具体地讲,营业税共设置了九大征收项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在这九个征税项目中,各种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也各不相同。因此,营业税的税负转嫁不像增值税那样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而只是指这九大行业。
营业税作为对商品课税的一种税,它与价格的自由浮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具备了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即营业税较易转嫁。
进行营业税税负转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1)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转嫁。假设甲企业为一服务业,若其营业状况不佳,则很难通过服务将营业税转嫁给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只能千方百计地将税负转嫁给卖者,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2)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转嫁。以上述甲企业为例,若甲企业营业状况相当好,消费者也愿意在此消费,则甲企业就具备了前转的条件,即将营业税转嫁给消费者,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承担。但甲企业应掌握好提价的幅度,若提价幅度过大,可能伤害消费者的积极性,反而降低了营业利润,得不偿失,若提价幅度过小,则转嫁效果不明显。(3)企业内部转嫁。仍以甲企业为例,甲企业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营业成本等手段来自我消化所承担的税收,这样,也就不至于影响整个经济过程的运行。
企业在进行营业税转嫁筹划时,应同时考虑三种不同的转嫁方式,并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转嫁方式。
四、消费税转嫁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凡从事生产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仅十一种: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烟火等。消费税主要是国家为了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引导消费结构趋于合理而制定的,因此,征收对象一般为有害消费品类、奢侈消费品类、贵重消费品类和不可再生消费品类,且税负较高,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因不堪重负,其转嫁的动机比其他税种强烈得多。
消费税转嫁在当今社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税负的沉重,企业若不进行消费税的转嫁筹划,很难生存下去。消费税虽从理论上讲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为了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征收费用,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被定在生产环节。
因此,企业须通过必要的转嫁筹划,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承担税负,从而增加利润。
消费税税负一般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如烟、酒嗜好者承担烟酒的消费税;爱美的女性承担化妆品的消费税;驾车人承担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等。由于许多消费者对这十一种消费品有着特殊的偏好或不得不用,消费税转嫁较容易,但消费税转嫁又不容易,因为消费税的税负较高,导致这些消费品的价格普遍偏高,可能造成许多的消费者没有能力消费或原来有能力的也变得无能力消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转嫁也不容易。除了广告宣传外,企业自身产品质量的提高,是税负转嫁得以顺利实现的根本前提。另外,经济法人实施消费税税负转嫁时,要特别注意自身产品的特点来选择消费税转嫁筹划方案,因为这十一种消费品有着各自不同的转嫁优势;同时,还应注意国内外有关政策导向,因为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立法精神在于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因而这些政策导向有可能会阻碍税负转嫁的顺利实现,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租赁税收筹划是通过有效地安排租赁的相关活动来实现节税,减少或推迟企业纳税,增加企业的价值,在同样的盈利水平下,提高租赁设备的运营水平和企业租赁的管理水平,并最终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优效果。
一、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
根据租赁的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通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认定租赁的性质,主要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而做出判断。具体可按以下标准判定:(1)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
对租赁的抉择,企业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进行选择。因经营租赁的租金一般较高,所以企业只有在为满足设备的临时性需要且租赁期不长的情况下使用。融资租赁实质是通过分期付款获得某项资产,通常发生在企业预购置某项资产而资金不足的情形下,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企业除了主要考虑经营目的外,也应考虑不同租赁方式对税负的影响。根据相关法规,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视为自用资产计提折旧,而折旧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具有抵税的作用。
租赁与购置的选择标准主要是根据同样的盈利水平下,谁的代价小,即哪个相关经营现金净流量现值小。
(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和租金费用的抵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各期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按规定每期融资费用和计提折旧的抵税。
(3)购置:购置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购置价款和折旧的抵税。下面举实例说明租赁与购置的税收筹划。
例:A公司需办公设备一台,设备价值1000000元,现有如下方案:(1)向B公司租赁,租期3年,每年支付现金250000元。(2)向C公司租赁,租期3年,预付150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3)自置,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价款100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假设不考虑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4)自置,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价款100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假设不考虑残值,按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5)自置,用银行贷款支付价款,银行年利率为10%,每年计提利惠,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所得税税率为33%)。
P1=(-250000+250000×33%)×PA(3,10% )=-416555.75
P2=-150000-(150000-250000×33%)×PS(1,10%)-(200000-250000×33%)×PS(2,10%)-(250000-250000×33%)×PS(3,10%)=-434309
P3=-1000000+1000000/3×33%×PA(3, 10)=-726441
P4=-1000000+1000000×3/6×33%×PS(1, 10%)+1000000×2/6×33%×PS(2,10%)+1000000×1/6×33%×PS(3,10)=-717773
P5=(1000000×10%+1000000/3)×33%×PA(3,10%)-1000000×(1+10%×3)×PS(3,10%)=-621063.3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1)| P1|<|P2|,说明租金支付时间越晚,抵税作用越强,对企业越有利。
(2)|P1(P2)|<|P3|,说明租赁比购置合算,这是因为租赁期(使用期)不长的情形下,购置设备的折旧的抵税作用远远抵不上一次付现的现金流出量。但我们可以分析,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购置将比租赁有利。仍以此为例。
类型/年限3 4 5 6 7
租赁 -416555.75 -530958.25 -634959 -729512.75 -815457
购置 -726441 -738483.25 -749807.2 -760458.5 -770489.71
差额 309885.25 207525 114848.2 30945.75 -44667.29
(3)|P3|>|P4|,说明设备的折旧方法产生影响,采用加速折旧法,抵税作用强,对企业有利。
(4)|P3(P4)|>|P5|,说明设备款的来源对租赁的税收筹划也有影响,用贷款来购置设备,支付银行的借款利息有抵税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企业纳税有利。
通过以上实例说明,为了使企业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在进行租赁的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租金的大小、确认的时间以及付现的时间;(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额的大小;(3)购置资金的来源;(4)各种费用的抵税作用、抵税的时间等。
三、集团内部租赁的税收筹划
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的设备使用也可通过租赁方式使整个集团获得纳税上的优惠。
(1)当各子公司的税率相同时,从整个集团的税负上考虑,子公司转移设备选用租赁方式比出售好。在设备的获利能力,年折旧额都不变的情况下,两种方式的应税收入却不相同。出售设备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益,而租赁则通过租金形式将收益分摊到多个纳税年度,推迟纳税,从而降低了集团税负。(2)当各子公司间的税率不同时,税率高的企业可以将设备租赁给税率低的企业,实现获利能力的转移,在相同的利润水平下,降低了税负。
四、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租赁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租赁企业来说的。根据税法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租赁公司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考虑税负的影响,企业应避重就轻,尽量筹划使企业按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纳税。同为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税率为8%(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2003年以及以后为5%);而其他企业的租赁则按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是流转额,即收取的租金收入。因此,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服务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准确地把握融资租赁的类型,以免出现偷漏税的情形,而使企业遭受额外损失。
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是对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商品课税的范畴,其主要特点是计算征收比较简单。
自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对缩小,具体地讲,营业税共设置了九大征收项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在这九个征税项目中,各种不同的项目的税率也各不相同。因此,营业税的税负转嫁不像增值税那样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而只是指这九大行业。
营业税作为对商品课税的一种税,它与价格的自由浮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具备了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即营业税较易转嫁。
进行营业税税负转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1)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转嫁。假设甲企业为一服务业,若其营业状况不佳,则很难通过服务将营业税转嫁给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只能千方百计地将税负转嫁给卖者,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2)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转嫁。以上述甲企业为例,若甲企业营业状况相当好,消费者也愿意在此消费,则甲企业就具备了前转的条件,即将营业税转嫁给消费者,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承担。但甲企业应掌握好提价的幅度,若提价幅度过大,可能伤害消费者的积极性,反而降低了营业利润,得不偿失,若提价幅度过小,则转嫁效果不明显。(3)企业内部转嫁。仍以甲企业为例,甲企业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营业成本等手段来自我消化所承担的税收,这样,也就不至于影响整个经济过程的运行。
企业在进行营业税转嫁筹划时,应同时考虑三种不同的转嫁方式,并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转嫁方式。
四、消费税转嫁筹划案例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凡从事生产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仅十一种: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鞭炮烟火等。消费税主要是国家为了调整我国的经济结构,引导消费结构趋于合理而制定的,因此,征收对象一般为有害消费品类、奢侈消费品类、贵重消费品类和不可再生消费品类,且税负较高,需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因不堪重负,其转嫁的动机比其他税种强烈得多。
消费税转嫁在当今社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税负的沉重,企业若不进行消费税的转嫁筹划,很难生存下去。消费税虽从理论上讲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为了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征收费用,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被定在生产环节。
因此,企业须通过必要的转嫁筹划,才能让消费者真正承担税负,从而增加利润。
消费税税负一般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如烟、酒嗜好者承担烟酒的消费税;爱美的女性承担化妆品的消费税;驾车人承担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等。由于许多消费者对这十一种消费品有着特殊的偏好或不得不用,消费税转嫁较容易,但消费税转嫁又不容易,因为消费税的税负较高,导致这些消费品的价格普遍偏高,可能造成许多的消费者没有能力消费或原来有能力的也变得无能力消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转嫁也不容易。除了广告宣传外,企业自身产品质量的提高,是税负转嫁得以顺利实现的根本前提。另外,经济法人实施消费税税负转嫁时,要特别注意自身产品的特点来选择消费税转嫁筹划方案,因为这十一种消费品有着各自不同的转嫁优势;同时,还应注意国内外有关政策导向,因为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立法精神在于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因而这些政策导向有可能会阻碍税负转嫁的顺利实现,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租赁税收筹划是通过有效地安排租赁的相关活动来实现节税,减少或推迟企业纳税,增加企业的价值,在同样的盈利水平下,提高租赁设备的运营水平和企业租赁的管理水平,并最终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优效果。
一、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选择
根据租赁的目的,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通常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认定租赁的性质,主要应视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而做出判断。具体可按以下标准判定:(1)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
对租赁的抉择,企业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进行选择。因经营租赁的租金一般较高,所以企业只有在为满足设备的临时性需要且租赁期不长的情况下使用。融资租赁实质是通过分期付款获得某项资产,通常发生在企业预购置某项资产而资金不足的情形下,所以它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企业除了主要考虑经营目的外,也应考虑不同租赁方式对税负的影响。根据相关法规,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视为自用资产计提折旧,而折旧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具有抵税的作用。
租赁与购置的选择标准主要是根据同样的盈利水平下,谁的代价小,即哪个相关经营现金净流量现值小。
(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和租金费用的抵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租金费用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各期的租金费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各期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按规定每期融资费用和计提折旧的抵税。
(3)购置:购置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购置价款和折旧的抵税。下面举实例说明租赁与购置的税收筹划。
例:A公司需办公设备一台,设备价值1000000元,现有如下方案:(1)向B公司租赁,租期3年,每年支付现金250000元。(2)向C公司租赁,租期3年,预付150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3)自置,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价款100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假设不考虑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4)自置,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价款1000000元,使用年限为3年,假设不考虑残值,按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5)自置,用银行贷款支付价款,银行年利率为10%,每年计提利惠,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所得税税率为33%)。
P1=(-250000+250000×33%)×PA(3,10% )=-416555.75
P2=-150000-(150000-250000×33%)×PS(1,10%)-(200000-250000×33%)×PS(2,10%)-(250000-250000×33%)×PS(3,10%)=-434309
P3=-1000000+1000000/3×33%×PA(3, 10)=-726441
P4=-1000000+1000000×3/6×33%×PS(1, 10%)+1000000×2/6×33%×PS(2,10%)+1000000×1/6×33%×PS(3,10)=-717773
P5=(1000000×10%+1000000/3)×33%×PA(3,10%)-1000000×(1+10%×3)×PS(3,10%)=-621063.3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1)| P1|<|P2|,说明租金支付时间越晚,抵税作用越强,对企业越有利。
(2)|P1(P2)|<|P3|,说明租赁比购置合算,这是因为租赁期(使用期)不长的情形下,购置设备的折旧的抵税作用远远抵不上一次付现的现金流出量。但我们可以分析,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购置将比租赁有利。仍以此为例。
类型/年限3 4 5 6 7
租赁 -416555.75 -530958.25 -634959 -729512.75 -815457
购置 -726441 -738483.25 -749807.2 -760458.5 -770489.71
差额 309885.25 207525 114848.2 30945.75 -44667.29
(3)|P3|>|P4|,说明设备的折旧方法产生影响,采用加速折旧法,抵税作用强,对企业有利。
(4)|P3(P4)|>|P5|,说明设备款的来源对租赁的税收筹划也有影响,用贷款来购置设备,支付银行的借款利息有抵税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企业纳税有利。
通过以上实例说明,为了使企业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在进行租赁的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租金的大小、确认的时间以及付现的时间;(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额的大小;(3)购置资金的来源;(4)各种费用的抵税作用、抵税的时间等。
三、集团内部租赁的税收筹划
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的设备使用也可通过租赁方式使整个集团获得纳税上的优惠。
(1)当各子公司的税率相同时,从整个集团的税负上考虑,子公司转移设备选用租赁方式比出售好。在设备的获利能力,年折旧额都不变的情况下,两种方式的应税收入却不相同。出售设备应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益,而租赁则通过租金形式将收益分摊到多个纳税年度,推迟纳税,从而降低了集团税负。(2)当各子公司间的税率不同时,税率高的企业可以将设备租赁给税率低的企业,实现获利能力的转移,在相同的利润水平下,降低了税负。
四、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租赁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租赁企业来说的。根据税法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所以租赁公司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考虑税负的影响,企业应避重就轻,尽量筹划使企业按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纳税。同为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税率为8%(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2003年以及以后为5%);而其他企业的租赁则按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计税依据是流转额,即收取的租金收入。因此,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服务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准确地把握融资租赁的类型,以免出现偷漏税的情形,而使企业遭受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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