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所得、资本利得的差异和筹划

来源: 编辑: 2005/11/14 14:15:35 字体:
  目前,纳税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已很普遍,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不同。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税后利润,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税款。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仅补税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税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企业股权欲转让时,在转让之前必须将末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税;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举例说明:A公司于1999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投资于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方案(一):2000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润105万元。200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5万元。

  方案(二):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0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人民币110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0.6万元。

  假设A公司2000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案(一):

  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33%,应纳税33万元;股息收益105万元,应补税额=105÷(1-15%)×(33%-15%)=22.24(万元);转让所得99.5万元,应纳税额32.84万元。因此,A公司200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88.08万元。

  方案(二):

  同理,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33万元;转让所得204.5万元(1105-900-0.5),应纳税额67.49万元,A公司2000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100.49万元。

  这里应当注意,税收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与会计上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不同。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成本”计算,而不能按企业会计账面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计算。

  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12万多元,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如果A、B公司所得税税率相同,均为33%,则方案(一)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仅为65.84万元(33+32.84),方案(一)比方案(二)减轻税负更多。其原因在于,A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了股息分配,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进行转让之前分配股息时,其分配额应以不超过“可供分配的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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