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2)
企业清算中对纳税依据的筹划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任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税金节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企业可根据上述分析,在清算方案选择时,注意清算所得的计算,做好税收筹划。
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至5月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至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至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至5月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至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为: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案比较结果,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税率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行33%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还实行18%、27%两档优惠税率,给我们的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思路,我们应在适用税率的边缘地带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适用税率。
某企业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况,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便作出决定,将原计划第二年购买的微机及软件,改于本年度购买,支付费用1.5万元,这样,便使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由原来的3.3万元(11万元×33%)降低为2.565万元,节税0.735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
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而这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重要的方面。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后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里我们仅介绍几种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选择有利的行业
我国现行的税制对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倾向,在设立企业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如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选择有利的注册地
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战略布局,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设立时,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选择有利的注册地点,不仅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而且响应了国家号召,对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等等。目前,我国正推行中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的企业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是进行税收筹划的良好机遇。
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可扣除资金
税收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是做好税收筹划的关键,这里仅就利用好“技改抵免所得”政策作一说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最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全面掌握享受批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范围及条件
能够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和条件有五层意思。首先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所列明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亦即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为达到“三费”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所采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其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投资必须是企业自筹的,包括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贷款,也就是说,通过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不能抵免;第四,企业购置的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以及运输工具、设备、器具等,不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投资,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五,企业只能从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里抵免其投资,也就是说,企业在每一年度中投资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任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税金节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企业可根据上述分析,在清算方案选择时,注意清算所得的计算,做好税收筹划。
某公司董事会于1999年5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5月25日通过,并作出决议,5月31日解散,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至5月公司预计可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议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至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至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至5月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为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清算开始日为6月16日时,1月至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为9万元,需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为: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案比较结果,通过税收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元(26400-9900)。
税率的筹划
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行33%基本税率的基础上,还实行18%、27%两档优惠税率,给我们的税收筹划又提供了一个思路,我们应在适用税率的边缘地带在合法可能的前提下,降低适用税率。
某企业在12月20日概算一年的所得情况,发现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万元,企业便作出决定,将原计划第二年购买的微机及软件,改于本年度购买,支付费用1.5万元,这样,便使本年的应纳所得税额由原来的3.3万元(11万元×33%)降低为2.565万元,节税0.735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
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调节经济的目的,而这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重要的方面。具体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后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里我们仅介绍几种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选择有利的行业
我国现行的税制对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倾向,在设立企业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如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选择有利的注册地
为了实现国家不同的战略布局,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设立时,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选择有利的注册地点,不仅为企业节省税金支出,而且响应了国家号召,对实现国家生产力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国家对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对保税区的特殊优惠政策等等。目前,我国正推行中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的企业有很多的税收优惠,是进行税收筹划的良好机遇。
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可扣除资金
税收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是做好税收筹划的关键,这里仅就利用好“技改抵免所得”政策作一说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这是自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制定的最大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及时抓住这一机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全面掌握享受批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范围及条件
能够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范围和条件有五层意思。首先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所列明的技术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亦即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为达到“三费”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所采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和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其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投资必须是企业自筹的,包括从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贷款,也就是说,通过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三,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不能抵免;第四,企业购置的设备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以及运输工具、设备、器具等,不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投资,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第五,企业只能从当年新增的所得税里抵免其投资,也就是说,企业在每一年度中投资抵免的税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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