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选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10/23 10:07:04 字体:
    老师,您好!我是在厦门的一家软件企业的会计,请问我公司申请为软件企业后可以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扣除。

    (五)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建议]软件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而这两项优惠政策内容不同,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但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是自获利年度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投资大,投产前二年亏损,企业选择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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