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技巧——典型案例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内地某外商投资企业M公司年销售利润100万元,所得税税率30%,应纳所得税额30万元。
现该公司于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N公司,将货物调拨到N公司销售,N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15%。假定两公司总体销售利润总额仍为100万元,其中M公司40万元,N公司60万元,M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12万元(40×30%),N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9万元(60×15%),较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购销活动前减轻税负9万元[30-(12十9)〕。
[案例2]
某工厂专门制造煤炉,2001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该厂共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2001年该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全部销售完。按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如下:
该工厂的利润水平为:7×5=35(万元)
各销售网点平均利润为:3×5÷4=3.75(万元)
该工厂应纳税额为:35×33%=11.55(万元)
销售网点应纳税额为:4×3.75×27%=4.05(万元)
该工厂与销售网点的利润总额为: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15.60÷50×100%=31.2%
从该工厂与各销售网点的利润总额看,该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来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该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销售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该工厂的利润为:2×5=10(万元)
各销售网点的利润为:8×5÷4=10(万元)
该工厂的应纳税额为:10×27%=2.7(万元)
同理,各销售网点的应纳税额为:10×27%×4=10.8(万元)
该工厂与各销售网点共纳税额为:10.8十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31.2%-27%)÷31.2%=13.46%
由此可见,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3]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20000-16000=4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4000元税负。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4]
某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甲厂产品为乙厂的原料。若甲厂产品适用税率为20%, 乙厂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乙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20万元,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200 x 20%=40(万元)
乙:220×5%=11(万元) 合计51万元
当甲厂产品降低定价卖给乙厂,销售收入为15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额为:
甲:150×20%=30(万元)
乙:220×5%=11(万元) 合计41万元
甲厂通过降价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乙厂的购料成本形成了乙厂的利润。从公司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定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上面的案例主要是利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的规定,即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因此,当税率档次较多时,可以将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使企业整体上少纳税。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税额也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案例1]
内地某外商投资企业M公司年销售利润100万元,所得税税率30%,应纳所得税额30万元。
现该公司于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N公司,将货物调拨到N公司销售,N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15%。假定两公司总体销售利润总额仍为100万元,其中M公司40万元,N公司60万元,M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12万元(40×30%),N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为9万元(60×15%),较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购销活动前减轻税负9万元[30-(12十9)〕。
[案例2]
某工厂专门制造煤炉,2001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该厂共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2001年该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全部销售完。按所得税优惠税率计算如下:
该工厂的利润水平为:7×5=35(万元)
各销售网点平均利润为:3×5÷4=3.75(万元)
该工厂应纳税额为:35×33%=11.55(万元)
销售网点应纳税额为:4×3.75×27%=4.05(万元)
该工厂与销售网点的利润总额为:11.55+4.05=15.60(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15.60÷50×100%=31.2%
从该工厂与各销售网点的利润总额看,该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来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带来的高税负。
如果该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销售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
该工厂的利润为:2×5=10(万元)
各销售网点的利润为:8×5÷4=10(万元)
该工厂的应纳税额为:10×27%=2.7(万元)
同理,各销售网点的应纳税额为:10×27%×4=10.8(万元)
该工厂与各销售网点共纳税额为:10.8十2.7=13.5(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15.60-13.5=2.1(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31.2%-27%)÷31.2%=13.46%
由此可见,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
[案例3]
某烟草集团下属的卷烟厂生产的乙类卷烟,市场售价为每箱500元(不含增值税),该厂以每箱400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箱。
卷烟厂转移定价前:
应纳消费税税额=500×100×40%=20000(元)
卷烟厂转移定价后: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100×40%=16000(元)
转移定价前后的差异如下:
20000-16000=4000(元)
转移价格使卷烟厂减少4000元税负。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4]
某公司由甲乙两个企业组成,进行连续加工,甲厂产品为乙厂的原料。若甲厂产品适用税率为20%, 乙厂产品适用税率为5%,则当甲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乙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20万元,公司的应纳消费税为:
甲:200 x 20%=40(万元)
乙:220×5%=11(万元) 合计51万元
当甲厂产品降低定价卖给乙厂,销售收入为150万元时,公司的应纳税额为:
甲:150×20%=30(万元)
乙:220×5%=11(万元) 合计41万元
甲厂通过降价减少的利润、消费税均通过乙厂的购料成本形成了乙厂的利润。从公司的总体来说,其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却通过改变内部定价,减轻了消费税的总体税负,形成了更多的利润。至于内部各分厂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一些开支放在获利多的企业等方法进行调剂。
上面的案例主要是利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消费税的规定,即消费税是按不同产品分别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因此,当税率档次较多时,可以将分散的企业联合成企业集团,或者将独立的企业分解成由若干分公司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进而通过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定价,使企业整体上少纳税。当企业为一个大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时,内部各分厂及所属的商店、劳动服务公司等,在彼此间购销商品,进行连续加工或销售时,通过内部定价,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达到整个联合企业避税目的。即当适用高税率的分厂将其产品卖给适用低税率的分厂时,通过制定较低的内部价,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价值由税率高的部门转到税率低的部门。适用高税率的企业,销售收入减少应税额也减少;而适用税率低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变,应纳税额不变,但由于它得到了低价的原材料,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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