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选择适当的股票投资核算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06 16:34:07 字体:
  这里所谈的股票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即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1日购买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该公司表决权股份的30%。这一年B公司报告净收益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给A公司: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若B公司将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内,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实际收到应得股利,则A公司不作任何账务处理。

  A公司若采取权益法核算股票长期投资,则会计分录如下:

  (1)长期投资入账:

  借:长期投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实现净收益160000元,A公司应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则应相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

  借:长期投资  48000

        贷:投资收益  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银行存款48000

        贷:长期投资48000

    综观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如果其应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而是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实现的投资收益4800 0元在其账面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规避了企业的这部分所得税。

  但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股票长期投资时,则无论其应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资收益”账面都会反映这部分应得股利,即使A公司继续将48000元股利转作对B企业的追加投资或挪作他用,均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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