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产处理的避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的避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05 15:53:52 字体:
    1.折旧提取依据和方法是:

    第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多,对企业避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

    第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避税来说相对有利。

  2.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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