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先补亏后缴税的所得税筹划
国税发[1997]22号文件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万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也可以先弥补亏损后纳税;在弥补顺序上,可以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在取得地一般都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案例]
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内资)与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全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发生股权投资业务。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2000年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自营利润-35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额为-30万元;(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54.6万元,甲企业于本月份以银行存款收讫;(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43.8万元。
[要求筹划]
可以看出,2000年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自营业务发生亏损,同时从股权投资企业分回了利润,这里就涉及用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甲企业由来自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的利润,采取何种方式弥补,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那么,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呢?
[筹划思路]
现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那么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多,反之,风格税率差异越小、则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少。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补税基数,其结果必然会减轻所得税的税负。
[筹划结果]
根据以上思路,对上例分别采取两种方案计算应补缴税款。
方案一:
现用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54.6-30=24.6(万元);
(2)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24.6÷(1-18%)×(33%-18%)=4.5(万元)。
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3.8÷(1-27%)×(33%-27%)=3.6(万元)。
(3)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合计应补税额=4.5+3.6=8.1(万元)
方案二:
现用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43.8-30=13.8(万元);
(2)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3.8÷(1-27%)×(33%-27%)=1.13(万元)
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4.6÷(1-18%)×(33%-18%)=9.99(万元)。
(3)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合计应补税额=1013+9.99=11.12(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降低税负3.02万元(11.12-8.1)。
本例中,如果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则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税负都不变。
[特别提示]
筹划方案的适用范围使用上述筹划方案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方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
(2)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缴税款;
(3)需要补缴税款的被投资企业试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
(4)投资方存在尚可在规定期限内弥补的亏损。
[案例]
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内资)与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全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发生股权投资业务。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3%;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为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2000年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自营利润-35万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所得额为-30万元;(2)2000年2月份,A企业因上年度盈利,董事会决定对甲企业分配利润54.6万元,甲企业于本月份以银行存款收讫;(3)2000年3月份,从B企业分回利润43.8万元。
[要求筹划]
可以看出,2000年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自营业务发生亏损,同时从股权投资企业分回了利润,这里就涉及用利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甲企业由来自于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的利润,采取何种方式弥补,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那么,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呢?
[筹划思路]
现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缴所得税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税率)×(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税率差异越大,那么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多,反之,风格税率差异越小、则计算补缴的税款就越少。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企业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那么,当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均有分回利润时,若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企业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再用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但可以将低税率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补税基数,其结果必然会减轻所得税的税负。
[筹划结果]
根据以上思路,对上例分别采取两种方案计算应补缴税款。
方案一:
现用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54.6-30=24.6(万元);
(2)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24.6÷(1-18%)×(33%-18%)=4.5(万元)。
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3.8÷(1-27%)×(33%-27%)=3.6(万元)。
(3)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合计应补税额=4.5+3.6=8.1(万元)
方案二:
现用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计算补缴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1)弥补亏损:43.8-30=13.8(万元);
(2)B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额=13.8÷(1-27%)×(33%-27%)=1.13(万元)
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分回利润应补税额=54.6÷(1-18%)×(33%-18%)=9.99(万元)。
(3)武汉新世界电子有限公司合计应补税额=1013+9.99=11.12(万元)。
通过比较,方案一比方案二降低税负3.02万元(11.12-8.1)。
本例中,如果深圳世得实业有限公司,青岛金帆电机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则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税负都不变。
[特别提示]
筹划方案的适用范围使用上述筹划方案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方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
(2)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补缴税款;
(3)需要补缴税款的被投资企业试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
(4)投资方存在尚可在规定期限内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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