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产处理的避税筹划——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策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9/05 15:49:56 字体:
    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上述标准避税者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第二,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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