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先分配后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相应地,外商投资者股权转让业务也日显频繁。在转让过程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也日益成为外商投资者关注的话题。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那么是否可以压低交易价格免缴所得税呢?显然不行。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易应按公允价值进行,价格不能明显偏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是以转让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乘以转让数额作为交易价格。若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即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或企业资本公积有余额,则转让价格会高于投资额,转让方会获得转让收益,应缴纳所得税。
有没有节税的办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现行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比较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股利分配,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则可以节税;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款取得相同的股权。
[案例]
[深圳红星实业有限公司系港资企业(其中港方投资者江伟为个人,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70%),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250万元。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香港另一投资者李洪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故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江伟将其拥有的占公司全部股权的25%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
[筹划思路]
现有两种方案如下:
方案一:
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计算转让价格:
3250×25%=812.5万元;
转让收益:812.5-1000×25%=562.5万元,
应缴所得税:562.5×20%=112.5万元;
股权转让后江伟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
2000×(70%-25%)+562.5-112.5=1350万元。
方案二:
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江伟再进行股权转让。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江伟可得股利1400万元(2000×70%),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250万元。江某转让25%股权的价格为:
1250×25%=312.5万元;
转让收益:312.5-1000×25%=62.5万元,
转让收益应缴所得税12.5万元;
股权转让后江伟实际收益:1400+62.5-12.5=1450万元。
[筹划分析]
方案二同方案一比较,江伟实际收益增加100万元,李洪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节省了500万元。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江伟接受了方案二。作为受让方李洪,由于其看中的是企业未来收益,而不是目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也在这个方案中受益,至少他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特别提示]
在进行上述筹划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对象
主要应注意,若投资者为个人,则要求企业必须是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均不能进行上述筹划。若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且投资者为个人,则可以先找一个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转换成合资企业,过一段时间再进行股权转让的上述筹划。
(2)进行股利分配的可行性
一是能否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如果外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问题比较好解决,如上述案例中,因外方具有控股权,所以具有可行性;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应取得各方的同意,若其他各方要求外方付出代价,则应对代价与税收筹划收益进行比较,后者大于前者才具有可行性。
二是股利分配不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否则就会得不偿失,若影响太大,可能还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这主要考虑企业有没有可供分配的资金,若不进行资金分配挂在负债方会不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大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资、融资能力。
(3)给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的利益
在筹划过程中我们看到双方都获得了好处,对股权转让者而言,获取筹划收益是目的,是理所当然的,而股权受让者则是搭了便车,在商业中这也可视作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一种让利,因此,可以适当要求受让方给予其他方面的好处。这种好处可以在中国境内给予,也可以在境外给予。这就要求筹划者不仅要精通中国税收政策,还要通晓其他各国税收政策,才能使外商投资者全面享受税收筹划的好处。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那么是否可以压低交易价格免缴所得税呢?显然不行。有关税法规定,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易应按公允价值进行,价格不能明显偏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是以转让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乘以转让数额作为交易价格。若企业处于盈利状态,即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或企业资本公积有余额,则转让价格会高于投资额,转让方会获得转让收益,应缴纳所得税。
有没有节税的办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现行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比较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外国投资者在股权转让之前先进行股利分配,合法地使转让价格降低,则可以节税;对于受让方来说,也可以用较低的价款取得相同的股权。
[案例]
[深圳红星实业有限公司系港资企业(其中港方投资者江伟为个人,投资额占实收资本的70%),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250万元。由于企业效益好,潜力大,香港另一投资者李洪也想参股,共同投资发展企业,故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江伟将其拥有的占公司全部股权的25%股份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格按所有者权益乘以股权比例计算。
[筹划思路]
现有两种方案如下:
方案一:
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计算转让价格:
3250×25%=812.5万元;
转让收益:812.5-1000×25%=562.5万元,
应缴所得税:562.5×20%=112.5万元;
股权转让后江伟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
2000×(70%-25%)+562.5-112.5=1350万元。
方案二:
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江伟再进行股权转让。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江伟可得股利1400万元(2000×70%),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待以后再进行分期支付。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250万元。江某转让25%股权的价格为:
1250×25%=312.5万元;
转让收益:312.5-1000×25%=62.5万元,
转让收益应缴所得税12.5万元;
股权转让后江伟实际收益:1400+62.5-12.5=1450万元。
[筹划分析]
方案二同方案一比较,江伟实际收益增加100万元,李洪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节省了500万元。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江伟接受了方案二。作为受让方李洪,由于其看中的是企业未来收益,而不是目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也在这个方案中受益,至少他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特别提示]
在进行上述筹划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对象
主要应注意,若投资者为个人,则要求企业必须是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均不能进行上述筹划。若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且投资者为个人,则可以先找一个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转换成合资企业,过一段时间再进行股权转让的上述筹划。
(2)进行股利分配的可行性
一是能否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如果外方具有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则问题比较好解决,如上述案例中,因外方具有控股权,所以具有可行性;如果不具有控股权,则应取得各方的同意,若其他各方要求外方付出代价,则应对代价与税收筹划收益进行比较,后者大于前者才具有可行性。
二是股利分配不能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否则就会得不偿失,若影响太大,可能还会使投资者望而却步。这主要考虑企业有没有可供分配的资金,若不进行资金分配挂在负债方会不会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太大从而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筹资、融资能力。
(3)给股权转让者创造最大的利益
在筹划过程中我们看到双方都获得了好处,对股权转让者而言,获取筹划收益是目的,是理所当然的,而股权受让者则是搭了便车,在商业中这也可视作转让方对受让方的一种让利,因此,可以适当要求受让方给予其他方面的好处。这种好处可以在中国境内给予,也可以在境外给予。这就要求筹划者不仅要精通中国税收政策,还要通晓其他各国税收政策,才能使外商投资者全面享受税收筹划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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