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 巧作筹划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时,有必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事先进行筹划,合理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时,必须先立项,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也要在规定期限报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
企业在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筹划,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先举例如下:
甲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4年,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科研部门提出的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财务负责人分析计算如下: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因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0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840万元,可抵税840×33%=277.2万元。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与企业科研人员深入探讨后,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共同对技术开发费预算进行了修改,即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对新技术开发费预算分析计算如下: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27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72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可抵税990×33%= 326.7万元。
经比较可知,新方案比原方案多抵税:326.7-277.2=49.5万元,即企业多获净利润49.5万元,(此分析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分析原理相同)。
根据上述例子,可以得出,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技术开发费预算可筹划。如果企业预计实现利润较大时,技术开发费前期可适当多一些,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前期预计实现利润不多,致使不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企业应对技术开发费预算进行调整。企业可根据技术开发费的内容分析,充分利用年度扣除这一界限,在不同年度的年末与年初之间调整,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在总量及开发计划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前期可少支付。这样一来,企业将尽量多地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时,必须先立项,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报批,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也要在规定期限报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
企业在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筹划,以节约技术开发投入成本。先举例如下:
甲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4年,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技术开发费预算需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技术开发费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企业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科研部门提出的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财务负责人分析计算如下: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00万元(因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0万元),可税前扣除额为30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360万元,加上可以加计扣除的50%即18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为54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840万元,可抵税840×33%=277.2万元。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与企业科研人员深入探讨后,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共同对技术开发费预算进行了修改,即第一年预算为18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480万元。
对新技术开发费预算分析计算如下:第一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1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9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270万元;第二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480万元,加上可加计扣除的50%即240万元,则可税前扣除额720万元。两年累计可税前扣除额为990万元,可抵税990×33%= 326.7万元。
经比较可知,新方案比原方案多抵税:326.7-277.2=49.5万元,即企业多获净利润49.5万元,(此分析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分析原理相同)。
根据上述例子,可以得出,在不影响企业技术开发效果的前提下,技术开发费预算可筹划。如果企业预计实现利润较大时,技术开发费前期可适当多一些,以充分利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前期预计实现利润不多,致使不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企业应对技术开发费预算进行调整。企业可根据技术开发费的内容分析,充分利用年度扣除这一界限,在不同年度的年末与年初之间调整,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在总量及开发计划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前期可少支付。这样一来,企业将尽量多地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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