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抵免的所得税避税筹划
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使用多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又于2000年1月14日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两个文件均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投资抵免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几乎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制造企业。
这对于急于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如何才能充分用好用足抵免政策,则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在五年的期限内将40%的所得税全部抵免或者充分享受抵免呢?
我们知道,“新增税款=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根据这个公式,如果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大,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以下简称“基期”)的所得税额小,那么“新增税款”就多,就可以充分享受抵免权。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投资企业只要将基期的利润递延到抵免期实现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采取推迟销售时间的方式,或者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也可以采用增加基期成本和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基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少了,以后五年的新增税款就多了,享受抵免的金额必然会大。
另外,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对内资企业同样适用。
苏地税发(2000)101号文件明确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
如上年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所得税基数为减税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由此可见,正确把握投资的时期,是充分利用抵免政策的又一个筹划点。如果筹划方法得当,既可以节税,又可以延迟缴纳税款。如果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一角度考虑,则意义更大。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1]
大连科特尔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2001年国产设备投资额为1000万元,若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
[分析说明]
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8万元(1600×33%),但因享受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可以在新增的428万元税款中抵免400万元(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28万元,而会计利润仍为1600万元。
[案例2]
兴达公司于80年代初成立,经过兴达人近20年努力,公司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已经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3.06亿,年创利3000万元的股份制企业。
特别是最近三年,公司效益突飞猛进,2000年创利800多万元,2001年创利3000多万元。公司发展的速度在当地是绝无仅有的。这其中有什么秘诀吗?
[案例实况]
公司总经理说:“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为企业科技创新助了一臂之力。我们公司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汽车胎圈钢丝生产线’已经过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准通过,该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达1.1203亿元人民币,按照企业的盈利情况预测,抵免政策大约可以抵免所得税近4000万元。
去年我们为该项目新购置的1600多万元国产设备,已享受抵免640万元所得。说实在的,在决定投资该项目前,公司领导是经过认真而慎重考虑的,当收到这个文件后,公司决策层一致举手表决通过投资项目的决定。
这个政策以较大的优惠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改投资,其刺激力超过了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研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以兴达公司为例,该公司2001年度为“汽车胎圈钢丝生产线”技改项目购进国产设备600万元,按规定允许在2001年至2006年的五年时间内,从各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2000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240万元(600×40%)。
假设2000年实现所得税400万元,2001年实现所得税900万元,则新增税款500万元(大于240万元),则2001年享受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为660万元(900-240)。
投资抵免政策的出台,对各类内资企业覆盖范围广,对我国经济运行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主要行业技术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差10年以上,一些产业的主体设备和技术主要依赖进口,主要设备市场国外产品占有率超过一半,其中数控机床市场份额的75%、几乎全部移动通讯设备和电视发射设备都被国外产品占领。因此,对国内大中型企业进行设备改造、技术更新已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地拉动消费需求,促进企业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正是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该政策对强调对企业优惠的同时,还对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仍以上例说明,如果兴达公司2001年度企业申报的所得税为600万元,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所得税100万元,则该公司当年度只能在申报的新增税款200万元(600-400)中抵免200万元所得税。未抵免完的40(240-200)万元在剩余的4年内抵免。2000年实际应缴所得税500万元(申报数-抵免数+查补数)。如果同一技改项目在2002年度再购置设备,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700万元(申报数+查补数)。
[案例3]
苏州雅园实业有限公司准备投资一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于2001年投资12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2001年-2005年的五年期限内抵免所得税400万元。预计2001年至2005年各期实现的所得税额分别为9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方案(1)不作任何变动措施,2000年实现的所得税为100万元;
方案(2)将2000年部分利润递延到2001年,递延后2000年应纳所得税为50万元,2001年应纳所得税140万元,2002年至2005年所得税额不变;
方案(3)假设2000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2001年至2005年所得税额不变。
[筹划分析]
通过计算得知:
方案(2)比方案(1)多抵免80万元,从而节税80万元。
方案(2)与方案(3)相比,虽然400万元都得到抵免,但方案(3)的抵免期比方案(2)
的抵免期更短,方案(3)在2004年得到全部抵免,而方案(2)在2005年才全部得到抵免。
由此可见,基数越小(最低为零)对企业越有利,这一点对于同一技改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更是如此。
[特别提示]
投资企业将基期利润递延到抵免期时,一定要按照“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实际发生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不能顾此失彼。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又于2000年1月14日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两个文件均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投资抵免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几乎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制造企业。
这对于急于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如何才能充分用好用足抵免政策,则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在五年的期限内将40%的所得税全部抵免或者充分享受抵免呢?
我们知道,“新增税款=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根据这个公式,如果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大,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以下简称“基期”)的所得税额小,那么“新增税款”就多,就可以充分享受抵免权。要做到这一点并不难,投资企业只要将基期的利润递延到抵免期实现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采取推迟销售时间的方式,或者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也可以采用增加基期成本和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基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少了,以后五年的新增税款就多了,享受抵免的金额必然会大。
另外,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对内资企业同样适用。
苏地税发(2000)101号文件明确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
如上年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所得税基数为减税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由此可见,正确把握投资的时期,是充分利用抵免政策的又一个筹划点。如果筹划方法得当,既可以节税,又可以延迟缴纳税款。如果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一角度考虑,则意义更大。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案例1]
大连科特尔实业有限公司技改项目2001年国产设备投资额为1000万元,若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
[分析说明]
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8万元(1600×33%),但因享受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可以在新增的428万元税款中抵免400万元(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28万元,而会计利润仍为1600万元。
[案例2]
兴达公司于80年代初成立,经过兴达人近20年努力,公司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已经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3.06亿,年创利3000万元的股份制企业。
特别是最近三年,公司效益突飞猛进,2000年创利800多万元,2001年创利3000多万元。公司发展的速度在当地是绝无仅有的。这其中有什么秘诀吗?
[案例实况]
公司总经理说:“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为企业科技创新助了一臂之力。我们公司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汽车胎圈钢丝生产线’已经过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批准通过,该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达1.1203亿元人民币,按照企业的盈利情况预测,抵免政策大约可以抵免所得税近4000万元。
去年我们为该项目新购置的1600多万元国产设备,已享受抵免640万元所得。说实在的,在决定投资该项目前,公司领导是经过认真而慎重考虑的,当收到这个文件后,公司决策层一致举手表决通过投资项目的决定。
这个政策以较大的优惠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改投资,其刺激力超过了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研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
以兴达公司为例,该公司2001年度为“汽车胎圈钢丝生产线”技改项目购进国产设备600万元,按规定允许在2001年至2006年的五年时间内,从各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2000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240万元(600×40%)。
假设2000年实现所得税400万元,2001年实现所得税900万元,则新增税款500万元(大于240万元),则2001年享受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为660万元(900-240)。
投资抵免政策的出台,对各类内资企业覆盖范围广,对我国经济运行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主要行业技术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差10年以上,一些产业的主体设备和技术主要依赖进口,主要设备市场国外产品占有率超过一半,其中数控机床市场份额的75%、几乎全部移动通讯设备和电视发射设备都被国外产品占领。因此,对国内大中型企业进行设备改造、技术更新已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有效地拉动消费需求,促进企业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正是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该政策对强调对企业优惠的同时,还对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仍以上例说明,如果兴达公司2001年度企业申报的所得税为600万元,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所得税100万元,则该公司当年度只能在申报的新增税款200万元(600-400)中抵免200万元所得税。未抵免完的40(240-200)万元在剩余的4年内抵免。2000年实际应缴所得税500万元(申报数-抵免数+查补数)。如果同一技改项目在2002年度再购置设备,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700万元(申报数+查补数)。
[案例3]
苏州雅园实业有限公司准备投资一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于2001年投资12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2001年-2005年的五年期限内抵免所得税400万元。预计2001年至2005年各期实现的所得税额分别为9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方案(1)不作任何变动措施,2000年实现的所得税为100万元;
方案(2)将2000年部分利润递延到2001年,递延后2000年应纳所得税为50万元,2001年应纳所得税140万元,2002年至2005年所得税额不变;
方案(3)假设2000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2001年至2005年所得税额不变。
[筹划分析]
通过计算得知:
方案(2)比方案(1)多抵免80万元,从而节税80万元。
方案(2)与方案(3)相比,虽然400万元都得到抵免,但方案(3)的抵免期比方案(2)
的抵免期更短,方案(3)在2004年得到全部抵免,而方案(2)在2005年才全部得到抵免。
由此可见,基数越小(最低为零)对企业越有利,这一点对于同一技改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更是如此。
[特别提示]
投资企业将基期利润递延到抵免期时,一定要按照“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实际发生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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