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合并”企业早做准备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有关专家预计“两法合并”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明显下降。如果所得税税率下调,企业可以提前采取一些合理的筹划策略,更好的为企业节税。笔者认为企业可以采取的策略:合理增加税前支出,将利润向后递延。纳税人可以做以下准备工作。
投资企业推迟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如果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按规定分配获得的投资收益,应该补缴税率差税收。而税率降低后,税率差将随之降低,补缴的税收也将减少。如:某投资企业适用33%所得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15%的税率。2007年将分配获得投资收益85万元。按照规定,2007年将补缴税收为:85÷(1-15%)×(33%-15%)=18(万元)。如果将85万元推迟到2008年分配,假定“两法合并”后税率下降为24%,则2008年可能将补缴税收为:85÷(1-15%)×(24%-15%)=9(万元)。
可以考虑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增加近期技术开发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
如:某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投入45万元。预计2006年和2007年每年将实现利润100万元,按规定每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两年合计缴纳所得税66万元。如果企业2006年和2007年再分别投入技术开发50万元和60万元,则两年可以分别扣除75万元和90万元技术开发费用,可抵减所得税收为:(75+90)×33%=54.45(万元)。而且企业技术改造后,盈利能力提高,2008年后实现的利润将按新的低税率缴税。
同样的考虑,企业还可以在近两年内,通过提前实施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一方面增加折旧费用,另一方面享受新增所得税实施抵免政策。
可以选择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规定,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同时规定,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和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文件规定: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由此可知,企业如果自主选择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将好于不加速折旧。
例:某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006年购入生产性设备的原值为5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企业2008年之前适用33%税率,2008年假定适用24%税率)在不考虑残值的情况下,如果采取3年加速折旧,则3年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为:50000÷3×2×33%+50000÷3×24%=15000(元);如果企业不采取加速折旧,按5年直线折旧。则5年可以抵减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0÷5×2×33%+50000÷5×3×24%=13800(元)。可见,采取加速折旧可以少缴纳所得税1200元。
合理的提前列支成本费用支出,使企业收益尽可能地向后递延。对一些必须的税前成本费用开支,如果可以提前的,则应尽量在税率下降前列支,如企业的各项符合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清理报批等等,当然,不能仅仅为了扩大税前扣除,而将一些不必要的费用也增加开支,那是得不偿失的。
可以将一些利润实现项目合理向后递延。考虑到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企业可以将一些收入尽可能地、合理地安排在税率下降期。特别是2007年12月份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在不影响企业销售和资金回笼的情况下,推迟销售时间或货款结算时间,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将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控制在2008年初,则销售项目实现的利润也将推迟。相反,对一些将会出现亏损的销售项目,则应该尽可能地安排在2008年之前实现。
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有时,可以采取的策略也是不同的。如果企业近两年处在所得税优惠期,则应该采取反向策略措施,将税前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尽量安排在以后纳税期,将可以提前实现的利润所得尽量在免税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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