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不一定就能合理节税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而且以工作年限法为主。但是考虑到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税收政策允许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以及某些特殊设备实行加速折旧,这些行业与设备的范围包括: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等等。税收政策同时还明确,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不得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而只能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纳税人在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增加当年的管理费用,进而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最终可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而加速折旧常常被纳税人当作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方法。比如某企业某一设备按直线法折旧,第一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费用为100万元,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则可以达到近200万元,那么纳税人如果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就可能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约33万元[(200-100)×33%]。虽然说这少缴纳的33万元税款,在以后年度会因为折旧额的减少而被转回,但对纳税人而言,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因而纳税人仍然可以取得相当可观的资金使用价值。假设同期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为4%,则纳税人当年可取得的税收筹划收益为1.32万元(33×4%)。
加速折旧是否对所有的纳税人都适用呢?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看一个案例。
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01年1月份登记开业,注册地点与实际经营地点均在某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主要生产电子产品。除房产和土地之外,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价值2000万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0.假设公司自2001年起,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为1000万元。由于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且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因而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2001年和2002年公司处于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之后,则按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选择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那么公司每年可计提的折旧为400万元(2000÷5),公司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600万元(1000-400)。由于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且位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因而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2001年和2002年公司处于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之后,则按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90万元(600×15%)。2001年至2005年,5年间公司合计应纳所得税为270万元(0×2+90×3)。
而如果公司选择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则第一年可以计提的折旧额为666.67万元[2000×5÷(1+2+3+4+5),下同],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3.33(1000-666.67)。事实上,即使该年有计税利润,也属于免税期,无须纳税。第二年,公司可计提的折旧额为533.3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466.670万元(1000-533.33)。因属于免税期,不用纳税。第三年,可以计提的折旧额为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1000-400),应纳所得额为90万元(600×15%)。第四年,可以计提的折旧额为266.67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33.33万元(1000-266.67),应纳所得额为110万元(733.33×15%)。第五年,可以计提的折旧额为133.3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866.67万元(1000-133.33),应纳所得额为130.15万元(866.67×15%)。五年间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30.15万元(90+110+130.15)。
比较两种结果,不难发现。纳税人选择年数总和法将比选择直线法多缴纳企业所得税60.15万元。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加速折旧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存在某些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并不是作为税收筹划的最佳手段,否则,纳税人不仅不能从中获得税收筹划收益,反而要付出更多的代价,牺牲更多的经济利益。
从这一案例也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法都有条件限制,在条件具备时,一般能够让纳税人获得税收筹划收益,但是,如果不具备其所必须的条件,则可能让纳税人遭受损失。这也就要求我们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不可照搬照抄他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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