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税前扣除筹划

来源: 编辑: 2006/04/24 10:08:13 字体:

  企业通过公益捐赠来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可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获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润及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对于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利用捐赠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但国家为了照顾小型企业,又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例1:某企业在年终决算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需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33330元(101000×33%),则企业的净利润为67670元(101000-33330)。但假若该企业在年终决算过程中,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扣除额3030元(101000×3%)以内向公益事业捐赠100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成为100000(101000-1000),根据税法规定应减按2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则该企业的净利润就变为73000元(101000-1000-27000),可以看出,该企业虽发生捐赠1000元但却节税6330元,净利润也增加了5330元。

  同理假设该企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元,则应按2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8235元(30500×27%),企业的净利润为22265元(30500-8235),若在法定扣除额915元(30500×3%)以内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捐,赠50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30500-500),税率为18%,应纳所得税5400元(30000×18%),净利润为24600元(30500-500-5400),比未发生捐赠节税2835元,净利润增加2335元。

  二、增加捐赠扣除节税

  例2:正处于成长期的新成立企业,2006年财务预算预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未考虑该捐赠因素)。公司实行的是工效挂钩工资制度,职工人数700人,根据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2520万元,人均每月可发工资3000元。但因公司效益不是很理想,公司近年来并未提足工资基数,2006年职工工资预算只有1680万元,人均每月实际发放工资预算为2000元,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方式一:公司如通过当地民政局捐款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些特殊项目的捐赠扣除比例不同)。公司只可享受到3%比例的税前扣除,按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只可税前扣除1000×3%=30(万元),公司将纳税调增100-30=70(万元),多缴企业所得税70×33%=23.1(万元)。

  方式二:如果公司通过向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050元,职工自愿人均捐款1000元,700名职工即70万元,公司只捐赠30万元,公司和公司职工合计捐赠为100万元。

  公司捐赠3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职工人均多发工资1050元,工资总额增加700×1050=735000(元),也未超过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公司也不需因多发工资而纳税调整。

  这种方式公司支出为捐赠30万元,多发工资73.5万元,合计103.5万元,较公司全部直接捐赠多支出103.5-100=3.5(万元),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3.1-3.5×33%=21.945(万元),相当于节约资金21.945-3.5=18.445(万元)。

  对职工个人来讲,如果按工资305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050-1600-300-100=1050(元),捐赠可扣除30%,即1050×30%=315(元),则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50-315)×10%-25=48.5(元),职工个人余下的金额基本等于所应缴纳的所得税。

  这里应该工资发放时直接用于捐赠(工资实发数是扣除捐赠后余额),避免工资发放后,再用现金捐赠不好认定。

  对于企业来说,税负最低不是筹划的终极目标,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往往并不一定是税负最低的方案。企业通过公益捐赠筹划税收的意义就在于,他在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同时,获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润使企业在社会中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保证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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