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也可利用清算筹划税收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纳税人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损益
②纳税人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纳税人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负的各项债务-收取债券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③纳税人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利润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清算期的筹划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节税筹划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于资本公积金,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人资本公积,清算时并人清算所得予以课税,这相当于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调整企业清算日期,进行税收筹划
当企业准备清算时,企业有大量的盈利,这时不妨推后清算日期。由于按照规定,清算期间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清算期间费用。但如果推后清算日期,这期间发生的费用就可以冲抵盈利甚至达到亏损,从而减少清算所得纳税。
例如,某公司董事会于1996年5月20日向股东大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5月25日通过,并作为决议,5月31日解散。于6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但公司于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至5月底止公司预计盈利8万元(适用税率33%)。于是,在尚未公告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把解散日期改为6月15日,于6月16日开始清算。公司在6月1日至6月14日共发生费用14万元。按照规定,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即这14万元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变,该公司1到5月由原盈利8万元变为亏损6万元。清算日期变更后,假设该公司清算所得为9万元。
清算开始日为6月1日时,1月~5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80000×33%=26400(元)
清算所得亏损5万元,即9万元~14万元,不纳税,合计税额为26400元。
清算日变为6月16日时,1月~5月亏损6万元,该年度不纳税,清算所得9万元,须抵减上期亏损后,再纳税。清算所得税额如下:
(90000-60000)×33%=9900(元)
两方案比较结果,通过简单的节税筹划,后者减轻税负16500(26400~9900)元。
(3)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都规定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譬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中,规定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规定,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我们可以通过适时进行企业清算,重新设立新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对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当其享受5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期满后,适时安排将该企业解散,通过清算结束企业的原有业务,另行注册一个新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的机器设备与员工、甚至厂房都可通过清算转让给即将设立的新企业,故原企业所有者的持续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有企业最短经营期的规定。譬如,上述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于上海浦东新区和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要求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否则,要求其补缴减免的税收。对于此类经营期规定的税收筹划,通过下例加以说明。
厦门A电子有限公司享受减免税期限已满,此时可以通过缩减经营规模,减小税基,少缴企业所得税,待该企业经营期达到销售减免税优惠的年限下限时,再通过清算及时将该企业解散。
为保证企业经营的永续进行,缩减该企业经营规模的同时,可以再行注册一个与原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仿的深圳甲电子有限公司,接替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待深圳甲电子有限公司的减免税期限也已用尽后,该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也应到达。
此时,可通过缩减深圳甲电子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削减税基,同时注销厦门A电子有限公司,另行注册深圳乙电子有限公司接替深圳甲电子有限公司经营,以实现企业永续经营。
当然,在采用这种两个企业交替经营的税收筹划策略时,必须保证原企业的“名存实亡”与新企业对原企业经营范围的合法接替,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清算是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与分立事由外,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注销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企业清算完结后,其法人资格即告消失。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将通过终结清算,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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