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来源: 编辑: 2006/05/24 16:23:26 字体:

  投资抵免是世界各国常用的刺激投资和经济增长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使用多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8日颁布实施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又于2000年1月14日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两个文件均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投资抵免政策覆盖范围广,优惠力度大,适用于我国境内大部分制造企业。这对于急于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如何才能充分用好用足抵免政策,则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如何才能在五年的期限内将投资的40%于新增的所得税中全部抵免或者充分享受抵免呢?下面,我们围绕“在新增的税款中抵扣”和“连续五年的抵免期”来作分析。

  我们知道,新增税款等于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减去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因此,如果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税额大,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以下简称“基期”)的所得税税额小,那么“新增税款”就多,就可以充分享受抵免。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准,投资企业只要将基期的利润递延到抵免期实现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比如采取推迟销售时间的方式,或者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也可以采用增加基期成本和费用的方式来实现。基期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少了,以后五年的新增税款就多了,享受抵免的金额当然会大。

  另外,国税发[2000]9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对有些省的内资企业同样适用。如江苏省苏地税发[2000]101号文件明确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申请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基数为零;如上年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则上年度所得税基数为减税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由此可见,正确把握投资的时期,是充分利用抵免政策的又一个筹划点。

  如果筹划方法得当,既可以节税,又可以延迟缴纳税款。如果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这一角度考虑,则意义更大。现举例说明三种方案下所得税税负的差异。

  某公司对2000年经营进行安排,预计年应纳税额100万元,又准备投资一大型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于2001年投资12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2001年~2005年的五年期限内抵免所得税400万元。预计2001年~2005年各期实现的所得税税额分别为9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方案(1)不作任何变动措施,2000年实现的所得税为100万元;

  方案(2)将2000年部分利润递延到2001年,递延后2000年应纳所得税为50万元,2001年应纳所得税为140万元,2002年~2005年所得税税额不变;

  方案(3)假设2000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2001年~2005年所得税税额不变。

  从下表可以看出,方案(2)比方案(1)多抵免80万元,从而节税80万元。方案(2)与方案(3)相比,虽然400万元都得到抵免,但方案(3)的抵免期比方案(2)的抵免期更短,方案(3)在2004年得到全部抵免,而方案(2)在2005年才全部得到抵免。由此可见,基数越小(最低为零)对企业越有利,这一点对于同一技改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抵免更是如此。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投资企业将基期利润递延到抵免期时,一定要按照“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实际发生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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