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通过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称之为折旧。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成本按合理而规范的方式,在预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分摊。
折旧的核算主要是为了收回固定资产投资成本,使企业有能力及时地更新固定资产,同时也发挥着把固定资产成本合理分配于各个收益期,实现会计期间收入与折旧费用合理配比的作用。由此可见,折旧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也关系到固定资产投资的回收速度。
因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通常,在进行折旧的税务筹划时,主要可以从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因素着手考虑,在快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年限平均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中进行选择。
例如,某企业的一套流水线投入使用,原值为5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残值为25万元,设备规定的使用年限5年。预计企业这一设备投人生产后5年内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分别为:第一年210万元,第二年280万元,第三年250万元,第四年220万元,第五年190万元,年利率为10%。该企业使用的设备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属于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加速折旧。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对该企业计提折旧的纳税方案作出如下筹划。
一、各种折旧方法每年折旧额计算如下:
1、快速折旧法:
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500*40%=200 万元;
第二年折旧额=(500-200)*40%=120 万元;
第三年折旧额=(500-200-120)*40%=72 万元;
第四、五年每年折旧额=(500-200-120-72-25)/2=41.5 万元;
2、年数总和法:
应计提折旧总额=(500-25)=475 万元;
第一年折旧额=475*5/[5*(5+l)/2]=158.33 万元;
第二年折旧额=475*(5-l)/[5*(5+1)/2]=126.67 万元;
第三年折旧额=475*(5-2)/[5*(5+1)/2]=95 万元;
第四年折旧额=475*(5-3)/[5*(5+1)/2]=63.33 万元;
第五年折旧额=475*(5-4)/[5*(5+1)/2]=31.67 万元;
3、平均年限法:
每年折旧额=(500-25)/5=95 万元。
各种方法折旧后计算的所得税额和税额现值:
项目/年限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合计
当年未扣折旧利润 210 280 250 220 190 1150
快速折旧 当年折旧 200 120 72 41.5 41.5 475
应税所得额 10 160 178 178.5 148.5 675
当年税额 3.3 52.8 58.74 58.91 49 222.75
税额现值 3 43.63 44.13 40.24 30.42 161.32
年数总和 当年折旧 158.33 126.67 95 63.33 31.67 475
应税所得额 51.67 153.33 155 156.67 158.33 675
当年税额 17.05 50.6 51.15 51.7 52.25 222.75
税额现值 15.5 41.82 38.43 35.31 32.44 163.5
平均年限 当年折旧 95 95 95 95 95 475
应税所得额 115 185 155 125 95 675
当年税额 37.95 61.05 51.15 41.25 31.35 222.75
税额现值 34.5 50.45 38.43 28.17 19.47 171.02
通过计算我们看到,依据现值计算的所得税额,快速折旧法支出的税额现值最少,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支出的税额现值最多。所以,快速折旧法是本案例的最佳折旧方案,我们应当选择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从而直接滞延了纳税义务时间,减轻了企业前期缴纳所得税的资金压力。不过,企业在确定采用加速折旧法时,需要根据所得税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明确加速折旧的范围和办理相关的审批程序。
当然,纳税人在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择优选用。
一般在比例税率条件下,如果各年度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时,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优,把前期利润推延至后期,滞延纳税期限;如果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就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或者后期税率有上升趋势时,则以平均年限法为优。
目前,到国外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类企业还要特别要注意投资所在国的税率类型。如果是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那么平均年限法则优于加速折旧法。因为,平均年限法可使得每年的折旧费用大致相等,利润比较均衡,可避免利润的过大波动导致适用较高的税率,引起税款的过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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