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莫忘纳税筹划

来源: 编辑: 2007/04/06 14:42:00 字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全面开始。通过汇缴,既可检验企业上年度做税收筹划是否成功,又能发现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空间。因此,在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要用筹划的眼光审视企业的纳税问题,规避税收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按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缴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申请汇总纳税包括: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应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按照规定,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都必须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同时,纳税人应注意,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企业有些费用虽然年度内没有实际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应该属于年度内负担,税法又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对这部分费用应该及时提取;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等。

  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2006年出台了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试点地区福利企业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两倍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放宽了优惠条件限制等。

  以上内容和企业所得税息息相关。如果企业忽略了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的程序,将失去本来能享受的优惠,使可以扣除的损失、费用得不到扣除,从而加重自己的税负;如果企业通过自查,发现以后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自己的税负。比如,今年支出的技术开发费用达不到加计扣除的标准,明年则可以结合企业技术开发情况,适当加大投入,以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申报时应注意报送的报表、资料是否准确齐全汇算清缴需要填写和报送的报表、资料很多,要认真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附表。

  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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