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得的筹划(3)
收入的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等。
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些政策,虽然这些缓缴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缴的,但是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而且在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货膨胀因素明显增多,同样数额的货币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价值。况且,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最稀缺的资源就是资金,没有资金很多投资就没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缓缴一部分税款,可能就会带来不小的收益。
但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纳税人必须确实处于税收法规界定的特殊困难之中,没有出现税法规定的这些特殊困难,这种筹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这种筹划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没有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是不会特意上门帮助解决的,因而提出申请是必要的,不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的核准就自行延期纳税,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对收入的筹划,不能忽略对捐赠支出的筹划。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补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因此,对于捐赠支出的筹划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个体经营者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的对象,除了上述捐赠对象外,其他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提高可列支限额。捐赠限额可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捐赠支出超过捐赠限额时,则可以从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角度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虽然这样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造成提前纳税,与延后纳税的原则相背离,但这种提前纳税纯属时间性差异,总税负并未增加,而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果因为超过限额而被剔除,则属于永久性剔除,总税负因此增加。相比而言,还是提前纳税合算。
(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年度可列支限额,则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进行筹划。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尽早获得收益,但是对于按照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经营者来说,在某些场合下却希望延期获得收入,以减轻当期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某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少,相应地其应纳税额也就会很少,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却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适用最高税率。如果纳税人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每年的收入额平均,则其应纳税额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几种:①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②改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③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等。
在累进税制下,所得分散筹划法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款的缴纳随着所得的集中而增长,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其税负急剧增加。因此,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将其所得分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得所得分散,则是该筹划的核心所在。
一般来说,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筹划需要经过缜密的计划,尽可能将所得分散而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职工;再比如发放实物、提供福利等。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转移到低税地,以减轻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其税款应按上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等。
因此,对于纳税人来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些政策,虽然这些缓缴的税款最终还是要缴的,但是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而且在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通货膨胀因素明显增多,同样数额的货币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价值。况且,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最稀缺的资源就是资金,没有资金很多投资就没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缓缴一部分税款,可能就会带来不小的收益。
但这种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纳税人必须确实处于税收法规界定的特殊困难之中,没有出现税法规定的这些特殊困难,这种筹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这种筹划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步骤进行。没有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是不会特意上门帮助解决的,因而提出申请是必要的,不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的核准就自行延期纳税,可能的后果就是遭受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
对收入的筹划,不能忽略对捐赠支出的筹划。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得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也就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避免超出限额,万一超出限额时如何补救以及如何避免非税法规定的捐赠对象,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因此,对于捐赠支出的筹划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清捐赠对象。个体经营者在进行捐赠时,应注意捐赠的对象,除了上述捐赠对象外,其他捐赠支出是不允许列支的。
(2)提高可列支限额。捐赠限额可依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得,如果捐赠支出超过捐赠限额时,则可以从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角度着手,以提高可列支限额。虽然这样提高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造成提前纳税,与延后纳税的原则相背离,但这种提前纳税纯属时间性差异,总税负并未增加,而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果因为超过限额而被剔除,则属于永久性剔除,总税负因此增加。相比而言,还是提前纳税合算。
(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是纳税筹划的最起码条件,否则,即使有支付的事实,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如果捐赠金额已经超过年度可列支限额,则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调整减除,或分次捐赠,以免税务稽查机关调整补税,另加计少缴税款的利息甚至罚款。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进行筹划。一般的经济主体都希望尽早获得收益,但是对于按照五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经营者来说,在某些场合下却希望延期获得收入,以减轻当期收益,使得其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以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这种筹划方法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最高税率档次时。常被用到,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时,或者说每年的收入情况急剧变化时。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某一年的收入可能很少,相应地其应纳税额也就会很少,但是另一年的收入却可能很多,以至于要适用最高税率。如果纳税人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将每年的收入额平均,则其应纳税额将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一般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有如下几种:①和客户达成协议,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或劳务费用。②改一次性付款为分期付款。③通过转让定价,让某些关联客户获益,在自己经营惨淡时让该关联客户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让过来等。
在累进税制下,所得分散筹划法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款的缴纳随着所得的集中而增长,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其税负急剧增加。因此,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将其所得分散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合理、合法地使得所得分散,则是该筹划的核心所在。
一般来说,所得分散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给雇员支付工资。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纳税筹划需要经过缜密的计划,尽可能将所得分散而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为职工购买国债,将国债支付给职工;再比如发放实物、提供福利等。二是通过其分设机构进行转让定价,将所得转移到低税地,以减轻税负。三是通过信托的方法将集中的所得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四是通过联营,将免税企业或减税企业作为联合的合作伙伴,从而分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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