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的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3:25:50 字体:
  1.私款公存筹划法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的税种,其主体是个人,因此对企业资金账户的存款利息不予以征税,从而给存款利息所得的纳税筹划创造了契机。现在一般的做法就是私款公存,即把个人的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个人能够控制企业的资金账户,这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经理层人士比较实用。当然,使用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理层人土,因为这种方法固然能够逃避部分税款,但自己一旦从这个位置上下来,这些资金就极可能被充归国有,其结果可能是自己连本金都玩掉了。

  2.专项基金筹划法

  科教兴国是本届政府的主要任务,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同时在制定各项政策时,也给予教育一定的优惠。因此,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就为个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所谓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在我国,中国工商银行是唯一一家开办教育储蓄业务的指定银行,近期在其《教育储蓄试行办法》中也提出要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资金,促进国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教育储蓄给予利率上的优惠,即存期分为三年、五年两种,其中三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五年期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接着又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5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先明确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交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①住房公积金。②医疗保险金。③基本养老保险金。

  ④失业保险基金。

  现在利用这些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一般的做法就是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的优惠,认真做好筹划,合理安排子女的教育资金、家庭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支出,这样不仅自己少缴税款,而且也能保障子女将来的教育开销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但使用这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局限,这就是这些基金的存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限制,比如教育储蓄每一账户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拥有大量资金的储户来说不适用,加上我国新近出台的储蓄存款实名制度,使得运用该种方法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

  3.所得再投资筹划法

  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得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另有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该种股票收益仍然更大,则另当别论。

  4.投资方式筹划法

  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如果一项收益的表面值很高,但要缴纳的税收和规费同样也很高,则净收益不一定能够吸引人;相反,虽然某些投资的表面收益率不是很高,但是其净收益却较高,则这项投资也会吸引众多投资者。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有如下几种投资方法可供考虑:

  (1)储蓄。储蓄的优点就是安全、可靠,缺点就是利率较低,尤其是经过前后7次降息以后,投资收益率更是少得可怜。就目前而言,一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为2.25%,而且还要就存款利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实际利率仅为2.25%×(1-200%)=1.8%。活期存款的利率只有0.998%,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利率仅为0.79%。

  (2)教育基金储蓄。教育基金储蓄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而且对于个人储户来说,该项存款的利率也较高。根据有关规定,教育储蓄分别按照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三年期、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两者的实际利率都超过2.7%,当然,这种筹划具有最高限额限制。

  (3)国债投资。除教育储蓄投资外,购买国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投资方向。国债和教育储蓄一样,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而且相对于教育储蓄来说,其票面利率更高一点。比如,1999年第二期的三年期国债票面利率为3.02%,比教育储蓄的2.7%略高一点。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国债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储蓄是分次投入。

  (4)水平较高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股票,如果能保证投资回报率比以上这些投资高就可以实行。

  (5)具有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也可以考虑投资外汇,对于外汇的投资有炒外汇和外汇储蓄两种方式,这种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比国债利率高,很值得考虑。比如,美元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4.4375%,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实际利率为3.55%。仅就利率来说,投资外汇是比较合算的,但这种投资具有一定的身份限制,一般的投资者很难进入。

  (6)保险。保险投资也是投资决策中应该考虑的,目前保险公司约定给付的复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计息基数只是投保人有权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实际利率相对较低,但保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投资,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5.利用政策筹划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由于国家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因此现在实际上只对国债利息、金融债券利息所得免税。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据国税函[1999]738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的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和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和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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