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例——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
四、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正常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下列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机构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如:某纳税人月薪2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不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19200(元)
应纳税额=19200×20%-375=3465(元)
假如该纳税人为广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英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320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375=2825(元)
两者相比节税=3465-2825=640(元)
正常情况下,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下列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机构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例如:某纳税人月薪2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不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19200(元)
应纳税额=19200×20%-375=3465(元)
假如该纳税人为广州市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英国专家(非居民纳税人),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加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800-320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375=2825(元)
两者相比节税=3465-282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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