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16:11 字体:
  拆借筹划法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说,个体户之间或者是个体户和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到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

  个体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因为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都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的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例如,某行业的年度变化较大,某年度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30万元,个体工商户乙没有盈利,亏损1万元,该两个个体户的资金都比较雄厚。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都不贷款,也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元)

  乙不用纳税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个体户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息率为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付利息6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

            =77250(元)

  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

  98250-77250-10750=10250(元)

  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10250元。

  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而且个体户之间也可以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人的利息所得适用的是20%的税率,当个体户的经营收入远远超过5万元的时候,相对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言,还是比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户可以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

  假如某个体户甲某纳税年度获得净利润15万元,同年个体户乙获得净利润12万元。该两个个体户应如何筹划?

  如果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150000×35%-6750=45750(元)

  乙应纳税额=120000×35%-6750=35250(元)

  如果互相拆借,个体户甲向乙贷款100万,同时乙向甲贷款100万,贷款利息以个人形式支付,年利率为10%,利息均为10万。

  甲应纳税额=(150000-100000)×35%-6750

            =10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

  甲可节省税收15000元(=45750-10750-20000)

  乙应纳税额=(120000-100000)×20%-1250=2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也为20000元

  乙可节省税收12500元(=35250-275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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