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收入不均衡时的所得税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越高。因此某个时朗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1999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500,1000,3500,700,4000,900,800,3200,2800,1200,4500,6300.则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为:
1月应纳税额=[(3500-800)×15%-125元]=280元
2月应纳税额=(1000-800)元×5%=10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80+10+280+0+355+5+0+235+175+20+430+725)元=2515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
比如,根据测算,1998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2600元,则广告公司在1999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6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3800元。这时,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计算如下:
1月~11月的应纳税额=[(2600-800)×10%-25]元=1705元
12月应纳税额=[(3800-800)×15%-125]元=325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030元(1705元+325元),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缴纳税款485元(2515元-2030元)。
国家税法对奖金的政策,也使得工资、薪金所得带有某些不均衡的性质,因此奖金的发放方式也值得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
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1999年12月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9000元,试问该纳税人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2000-800)×10%-25]元=95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20%-375)元=14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520元(95元+1425元)。
1、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95元×2=190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该纳税人3个月共应纳税(1520+190)元=171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将年终奖金分3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3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95元
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3000×15%-125)元=325元
1、2月各应纳税额=[(2000+3000-800)×20%-375]元=465元
则3个月共应纳税1350元(95元+325元+465元×2)。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2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360元,从而使纳税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为了体现税法的公正性,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及某些特定形式的收入,国家税法规定了按年计征的办法。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税负合理化。但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这项权利。
再如,税法规定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也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这样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广告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1999纳税年度里,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月份先后顺序排列):3500,1000,3500,700,4000,900,800,3200,2800,1200,4500,6300.则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为:
1月应纳税额=[(3500-800)×15%-125元]=280元
2月应纳税额=(1000-800)元×5%=10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80+10+280+0+355+5+0+235+175+20+430+725)元=2515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广告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广告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
比如,根据测算,1998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2600元,则广告公司在1999纳税年度可以每月平均发放2600元,到年底再结清余额,发放其他应支付的3800元。这时,广告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计算如下:
1月~11月的应纳税额=[(2600-800)×10%-25]元=1705元
12月应纳税额=[(3800-800)×15%-125]元=325元
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030元(1705元+325元),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缴纳税款485元(2515元-2030元)。
国家税法对奖金的政策,也使得工资、薪金所得带有某些不均衡的性质,因此奖金的发放方式也值得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
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1999年12月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9000元,试问该纳税人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2000-800)×10%-25]元=95元
奖金部分应纳税额=(9000×20%-375)元=14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520元(95元+1425元)。
1、2月份该纳税人还应缴95元×2=190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该纳税人3个月共应纳税(1520+190)元=171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将年终奖金分3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3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95元
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3000×15%-125)元=325元
1、2月各应纳税额=[(2000+3000-800)×20%-375]元=465元
则3个月共应纳税1350元(95元+325元+465元×2)。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2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360元,从而使纳税人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
为了体现税法的公正性,对于某些特定行业及某些特定形式的收入,国家税法规定了按年计征的办法。
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税负合理化。但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一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该项权利,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放弃这项权利。
再如,税法规定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也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这样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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