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筹划(下)

来源: 编辑: 2004/06/11 11:30:08 字体:
    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1.一次性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金先生2001年每月工资、薪金800元,其所在公司采用减少平时工资发放、年底根据业绩重奖的方法,12月份金先生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12000元。我们来计算一下金先生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法律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因为低于免征额,不用纳税。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000×20%-375=20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2025元。

    (2)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公司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发放4000元,12月的4000元以奖金的名义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应纳税额为4000×15%-125=475(元)

    1、2月各应纳税额为(4000+800-800)×15%-125=475(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425元。

    通过上述奖金发放方式的改变,实行分摊发放,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600元,如果把奖金分摊到全年发放,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则会更大一些。

    2.工资分摊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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