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同时,税法考虑到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国内船员和外籍船员,而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因此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元=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元=1465元
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800+3200)元=6000元
应纳税额=6000元×20%-375元=825元
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元-825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同时,税法考虑到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国内船员和外籍船员,而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因此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税款,甚至不缴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元=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元=1465元
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800+3200)元=6000元
应纳税额=6000元×20%-375元=825元
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元-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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