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自从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实施,个人独资办企业的门槛被取消,一元钱可以当老板的梦想也就成为现实。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回红利纳同样的税,最高边际税率35%。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人来说,减轻纳税的主要筹划方法就是分拆利润所得,适用比较低的边际税率,减轻纳税。
例如:苏州的李某原来在一纺织厂工作,随着纺织行业的不景气1999年初她下岗了。独资企业法出台以后,她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了一个经营建材的企业,李某的丈夫在工余时间也协助她做一些与经营有关的修理业务。一年下来,他们核算了一下,其经销业务获利4万元,修理业务也有3万的利润,这样,该独资企业共有7万元的利润,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0000×35%-6750=17750(元)
企业实际获利为:
70000-17750=52250(元)
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17750÷70000×100%=25.36%
充分考虑到税收的因素,夫妇两人决定把业务分开组成两个独资企业经营,李某的企业依旧经营建材,其丈夫到工商局申请注册一个从事修理业务的独资企业,经营地点两个企业还在一起。假定其收入、利润与前述一样,看其税收负担如何变化。
经营建材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40000×30%-4250=7750(元)
经营修理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30000×20%-1250=4750(元)
两个企业合计缴纳所得税为:
7750+4750=12500(元)
分拆成两个企业经营后的税收负担率为:
12500÷70000=17.86%
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拆筹划,分散了所得,税收负担率下降了7.5个百分点,应该说取得了不错的筹划效果。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回红利纳同样的税,最高边际税率35%。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人来说,减轻纳税的主要筹划方法就是分拆利润所得,适用比较低的边际税率,减轻纳税。
例如:苏州的李某原来在一纺织厂工作,随着纺织行业的不景气1999年初她下岗了。独资企业法出台以后,她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了一个经营建材的企业,李某的丈夫在工余时间也协助她做一些与经营有关的修理业务。一年下来,他们核算了一下,其经销业务获利4万元,修理业务也有3万的利润,这样,该独资企业共有7万元的利润,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0000×35%-6750=17750(元)
企业实际获利为:
70000-17750=52250(元)
企业的税收负担为:
17750÷70000×100%=25.36%
充分考虑到税收的因素,夫妇两人决定把业务分开组成两个独资企业经营,李某的企业依旧经营建材,其丈夫到工商局申请注册一个从事修理业务的独资企业,经营地点两个企业还在一起。假定其收入、利润与前述一样,看其税收负担如何变化。
经营建材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40000×30%-4250=7750(元)
经营修理的企业应纳所得税为:
30000×20%-1250=4750(元)
两个企业合计缴纳所得税为:
7750+4750=12500(元)
分拆成两个企业经营后的税收负担率为:
12500÷70000=17.86%
通过以上简单的分拆筹划,分散了所得,税收负担率下降了7.5个百分点,应该说取得了不错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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