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外籍个人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0:01:11 字体:
  案例:

  卡尔、蓝盾和布莱尔三人均是外籍人员,现在中国境内工作。因为三人均是第一年来中国,对中国税制不熟悉。一日,三人相约到某税务代理事务所进行咨询,该所税务师小彭接待了他们。

  卡尔是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经济研究专家;蓝盾是某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由于他同时在美国两家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每年仅到中国几天;布莱尔是某外资企业的职员。

  根据三人的咨询问题,小彭同志给出了如下答复:卡尔先生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蓝盾先生尽管不在中国境内履行董事职务,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由该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布莱尔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在减除40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但是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或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完毕、三人满意而归。

  分析:

  本案涉及到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优惠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家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根据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卡尔先生由于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二种,因而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职务时,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在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规定,蓝盾先生虽然基本不在中国任职,由于其担任企业董事,因而其取得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和董事费应该按我国税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二十八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国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难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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