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2)
承包不满一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合同签为12个月,则可以节省部分税收,因为这时可以多抵扣若干个月的费用支出。
某纳税人承包经营一家饭店,1999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期为5个月,在这期间,共获得收入8万元。
如果不经筹划,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5)×35%-6750=1985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饭店老板签约时签成承包经营期为12个月,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12)×35%-6750=17890(元)
共可节省税收1960元(19850-178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如果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合同签为12个月,则可以节省部分税收,因为这时可以多抵扣若干个月的费用支出。
某纳税人承包经营一家饭店,1999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期为5个月,在这期间,共获得收入8万元。
如果不经筹划,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5)×35%-6750=19850(元)
如果该纳税人和饭店老板签约时签成承包经营期为12个月,则:
该纳税人应纳税额=(80000-800×12)×35%-6750=17890(元)
共可节省税收1960元(19850-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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