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划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外籍人员每月收入还允许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或定率两种费用扣除办法。一种是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采用定额扣除办法,一律扣800元。另一种是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采用定率扣除办法,一律扣除20%的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扣除规定的费用外,还可准予扣除出租房屋按照规定已交纳的各项税费,以及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在一年内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总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价时交纳的有关费用;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它有关费用;③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⑤其他财产参照上述方法确定。合理费用是指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因属纯收益性质,不允许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一次。此外,新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规定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作扣除。因此,对节税者来说利用捐赠作节税规划,也是常用的节税方法。
还需要作出的规划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币的,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场核定。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或定率两种费用扣除办法。一种是一次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采用定额扣除办法,一律扣800元。另一种是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采用定率扣除办法,一律扣除20%的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扣除规定的费用外,还可准予扣除出租房屋按照规定已交纳的各项税费,以及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在一年内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年度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总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价时交纳的有关费用;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它有关费用;③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⑤其他财产参照上述方法确定。合理费用是指在卖出财产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因属纯收益性质,不允许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一次。此外,新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规定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作扣除。因此,对节税者来说利用捐赠作节税规划,也是常用的节税方法。
还需要作出的规划是: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币的,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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