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4)
筹资利息的筹划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此可知,个体户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时,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除此之外,个体户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开办费,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个体户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虽然从长远来看,将开办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进行摊销和将其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冲建当期损益,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将这部分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会直接减少其经营所得,使得个体户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部分无息贷款,使得其经营状况大为改善。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此可知,个体户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时,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除此之外,个体户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开办费,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以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但财务费用却是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的。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个体户应尽可能地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虽然从长远来看,将开办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期进行摊销和将其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冲建当期损益,最终结果是一样的,但是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将这部分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会直接减少其经营所得,使得个体户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相当于从国家获得了部分无息贷款,使得其经营状况大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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