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收入形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收入者来讲,企业所支付工资、薪金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这部分收入是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的不同课税也不同。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薪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是:将工资发放量尽量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等。
1.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
[案例1]
王先生月收入1 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3000元年终奖金。
方案一:王先生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5%-125=35(元)
两月合计纳税=385+35=420(元)
方案二:王先生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税额=(1200+1 500-800)×10%-25=165(元)
次年1月份与上年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相同。
两月合计纳税=165+165=330(元)
由此可见,分摊收入可以降低税率档次,为王先生多带来实际收益90元(420-330)。
[案例2]
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4个月生产。期煎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①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4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10%-25=95(元)
4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4=380(元)
②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也照发工资,每月发放2000÷12=666.67<800(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则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出,将收入分摊到生产与非生产月份,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消费水平提高。正是因为这样,国家才规定:季节性生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应分摊到各月计算。
一般来说,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奖金的分摊筹划(案例1)。
(2)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利用政策的筹划
一种是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如案例2,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大的情况,给予了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另一种是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
2.非货币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了相应的扣除,但没有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样,在同样的税后收入条件下,生活必需费用支出多的人与支出少的人相比,就各自觉得自己的工资相对较低。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才跨国跨地区流动加剧等情况下,有些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费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日益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需的,个人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则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这样可使双方都受益。
常用的非货币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
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人才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大多数跨地区流动的人才而言,到另一个城市工作,一般都不会在该城市有自己的住宅,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住房问题。
如果由企业给予职工一定货币性的住房补贴,由员工自己来负担租房的相应费用,由于个人住房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货币性住房补贴则是要加入工资总额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则扣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屋租赁费用后的实际收入就降低了。
如果企业不把货币性住房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而是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然后提供给职工居住,则住房补贴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
[案例3]
李先生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下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方案一:李先生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则李先生个人应纳所得税为:(2300-800)×10%-125=125(元)。
李先生实际收入为:2300-800-125=1 375(元)。
方案二: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 500元,则李先生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李先生实际收入为:1500-45=1 455(元)。
由此可见,采用方案二,可为李先生增加收益80元(1455-1375)。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等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额外的税收。
由此可见,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就收入总额划分档次来课税的,对个人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也越多,因而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就会造成较大的个人税收负担。
如果企业提供住房采取企业支付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个人税收负担的收入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讲,企业发放工资中含有的住房补贴是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而房屋是按市值计算租金的。因此,市值租金往往属于薪金收入中住房补贴所占的百分比。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企业提供住房,个人就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从而获得更多的实惠。
(2)企业统一为职工提供旅游机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开支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个人支付的旅游支出同样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在制定年度员工福利计划时,可以给部分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一次旅游机会,而把相应的费用从原打算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及奖励中扣除。在员工维持同等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当然,企业支付的职工旅游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会费、公益金中支出。
(3)企业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
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能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企业每年给予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职工在考虑个人的报酬总额时,一般也会把这些考虑进去。这样职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负担。
(4)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收入,不必计算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纳所得税常见的做法有如下几种:
①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就餐补助费。企业提供的膳食餐费必须具有不可变现性,即不可转让,不能兑换现金。
②由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这样,虽然会造成部分人员享受的不公平性,但可以保证所有人在税负上的支出减少。如果企业在职工工资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安排一定量的自费额度,从而使收入额不超过某一档次而减少税负,而对部分职工来讲,又可以使这部分收入变成其他消费,增加消费可能性。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住宅或由企业支付租金时,由企业集体配备家具及住宅设备,然后收取低租金,与企业增薪用于职工购买家具与设备,在收入额影响上有较大区别。一般来讲,各种家具和住宅设备都具有较长的使用时间,而对职工来讲,使用的时间与设备报废时间并不一致,因此,职工获得的租金加薪会低于购买新设备加薪的水平;对于企业来讲,这部分投入也能通过租金或修缮费予以收回,而不至出现亏损或贬值。
④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再租与他人使用。例如,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职工不用加薪,也不必支付车辆使用税。对企业来讲,当职工支付的税金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而会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做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
⑤转售股票认购。
⑥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
⑦使用由企业缔结合约提供给职工的公用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一方面由企业与供应方集中结算,职工可以缓期缴纳,从而节省支出,这样,企业可以少付工资。另一方面,自然损耗造成的额外支出,企业可以提供职工补贴由企业直接支付,而达到少支出,多收入的目的。
⑧使用企业聘用的临时工。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可以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但是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就是不切实际的。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薪是根据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依据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是:将工资发放量尽量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等。
1.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
[案例1]
王先生月收入1 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公司准备发3000元年终奖金。
方案一:王先生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3000元奖金,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3000-800)×15%-125=385(元)
第二年1月份应纳所得税额=(总收入-扣除费用)×15%-速算扣除数=(1200-800)×15%-125=35(元)
两月合计纳税=385+35=420(元)
方案二:王先生将3000元奖金分别在12月份和次年1月各领一半,则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12月份应纳所得税税额=(1200+1 500-800)×10%-25=165(元)
次年1月份与上年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相同。
两月合计纳税=165+165=330(元)
由此可见,分摊收入可以降低税率档次,为王先生多带来实际收益90元(420-330)。
[案例2]
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该企业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其一年中只有4个月生产。期煎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月。
①若按其企业实际情况,则在生产4个月中,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2000-800)×10%-25=95(元)
4个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4=380(元)
②若企业将每名职工年工资8000元(2000元×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月份也照发工资,每月发放2000÷12=666.67<800(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则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出,将收入分摊到生产与非生产月份,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使职工消费水平提高。正是因为这样,国家才规定:季节性生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应分摊到各月计算。
一般来说,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奖金的分摊筹划(案例1)。
(2)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因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利用政策的筹划
一种是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如案例2,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大的情况,给予了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另一种是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
2.非货币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了相应的扣除,但没有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样,在同样的税后收入条件下,生活必需费用支出多的人与支出少的人相比,就各自觉得自己的工资相对较低。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人才跨国跨地区流动加剧等情况下,有些支出例如住房支出、交通费支出、培训支出、甚至旅游休闲支出都日益成为现代人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既然这些支出是必需的,个人用税后工资支付又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如果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则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这样可使双方都受益。
常用的非货币支付方式有以下几种:
(1)企业为员工提供住房
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人才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大多数跨地区流动的人才而言,到另一个城市工作,一般都不会在该城市有自己的住宅,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住房问题。
如果由企业给予职工一定货币性的住房补贴,由员工自己来负担租房的相应费用,由于个人住房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货币性住房补贴则是要加入工资总额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则扣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屋租赁费用后的实际收入就降低了。
如果企业不把货币性住房补贴发放给职工个人,而是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然后提供给职工居住,则住房补贴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
[案例3]
李先生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下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方案一:李先生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则李先生个人应纳所得税为:(2300-800)×10%-125=125(元)。
李先生实际收入为:2300-800-125=1 375(元)。
方案二: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 500元,则李先生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李先生实际收入为:1500-45=1 455(元)。
由此可见,采用方案二,可为李先生增加收益80元(1455-1375)。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等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额外的税收。
由此可见,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就收入总额划分档次来课税的,对个人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也越多,因而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就会造成较大的个人税收负担。
如果企业提供住房采取企业支付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个人税收负担的收入水平的差异。一般来讲,企业发放工资中含有的住房补贴是按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而房屋是按市值计算租金的。因此,市值租金往往属于薪金收入中住房补贴所占的百分比。从这个角度来讲,如果企业提供住房,个人就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从而获得更多的实惠。
(2)企业统一为职工提供旅游机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开支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个人支付的旅游支出同样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在制定年度员工福利计划时,可以给部分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一次旅游机会,而把相应的费用从原打算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及奖励中扣除。在员工维持同等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当然,企业支付的职工旅游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会费、公益金中支出。
(3)企业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
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能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企业每年给予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职工在考虑个人的报酬总额时,一般也会把这些考虑进去。这样职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负担。
(4)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若不能将其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收入,不必计算个人所得,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而大幅度加薪于职工,可以促使职工少纳所得税常见的做法有如下几种:
①企业提供免费膳食或者由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就餐补助费。企业提供的膳食餐费必须具有不可变现性,即不可转让,不能兑换现金。
②由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这样,虽然会造成部分人员享受的不公平性,但可以保证所有人在税负上的支出减少。如果企业在职工工资水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安排一定量的自费额度,从而使收入额不超过某一档次而减少税负,而对部分职工来讲,又可以使这部分收入变成其他消费,增加消费可能性。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由企业向职工提供住宅或由企业支付租金时,由企业集体配备家具及住宅设备,然后收取低租金,与企业增薪用于职工购买家具与设备,在收入额影响上有较大区别。一般来讲,各种家具和住宅设备都具有较长的使用时间,而对职工来讲,使用的时间与设备报废时间并不一致,因此,职工获得的租金加薪会低于购买新设备加薪的水平;对于企业来讲,这部分投入也能通过租金或修缮费予以收回,而不至出现亏损或贬值。
④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该车辆不可以再租与他人使用。例如,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职工不用加薪,也不必支付车辆使用税。对企业来讲,当职工支付的税金影响其消费水平时,就要考虑采取加薪措施,增薪必然会引起税收变化,反而会导致企业支付量的扩大。因此,由企业承担部分费用的做法,往往会使职工、企业双方受益。
⑤转售股票认购。
⑥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
⑦使用由企业缔结合约提供给职工的公用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一方面由企业与供应方集中结算,职工可以缓期缴纳,从而节省支出,这样,企业可以少付工资。另一方面,自然损耗造成的额外支出,企业可以提供职工补贴由企业直接支付,而达到少支出,多收入的目的。
⑧使用企业聘用的临时工。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企业采取实物分配的方式,可以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但是如果企业本身资金运转困难,那么提高职工的薪水就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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