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5:55:51 字体:
  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其利润分配方式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被个人承包后没有改变性质的话,那么,承包、承租经营者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总体税负增加,从而最后归到个人手中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

  如果承包、承租者经营有条件的话,可以考虑改变企业的性质为个体户或者其他性质,这样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款,使得总体收益最大化。

  例如,承包人刘某1997年承包经营一民营企业,合同签订承包期为3年,每年除上缴8万元以外,其余收入全部归承包人所有。这期间,由于刘某经营有方,该企业各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29、38万元。

  199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33%=6.6(万元)

  净税后利润=20-6.6=13.4(万元)

  刘某收入额=13.4-8=5.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4000-12×800)×30%-4250=9070(元)

  刘某实际收益=54000-9070=4493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84405元,1999年为123600元,三年的总收益为252935元。

  如果刘某通过一定的途径使得该民营企业性质变为个体户,同样每年给被承包单位8万元的上缴收入,则

  1997年刘某收入额为20-8=12(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800×12)×35%-6750=31890(元)

  刘某实际收益=120000-31890=88110(元)

  同样可以求出刘某1998年实际收益为146610元,1999年为205110元。三年总收益为439830元,可多获得收益186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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