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合同 少缴个税

来源: 编辑: 2005/04/18 09:32:10 字体: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用劳动换取的收入不外乎两种性质——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大不相同:一是纳税方式不同。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而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二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意味着可以扣除更多的费用。三是适用税率级次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加五成或加十成,实际上可以看成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收入的筹划、多处收入的筹划。

    一种收入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尽量平均实现,以避免高收入适用高税率。如1月工资、薪金为2000元,2月工资、薪金为20000元,则1月纳税(2000-800)×10%-25=95元,2月纳税(20000-800)×20%-375=3465元,合计3560元。若平均工资、薪金为11000元,则纳税[(11000-800)×20%-375]×2=3330元。节税230元。

    劳务报酬所得宜分次计算,避免收入畸高被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若某项劳务用时数月,可设法把按次纳税转化为按月纳税。如某项劳务需用时3个月,报酬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则应纳税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个月领取收入,每次领取25000元,则应纳税[25000×(1-20%)×20%]×3=12000元,节税5000元。

    当每月收入为13375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13375-800)×20%-375=2140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13375×(1-20%)×20%=2140元,这时两种情况纳税结果一样。所以,当所得少于这一数额时,则应设法使之成为工资薪金;多于这一数额时,则应设法使之成为劳务报酬。

    多处收入的纳税筹划

    如今,一些人同时干两份甚至三份工作,从多处取得收入。这时怎样进行税收筹划呢?

    如果两处收入都较少,则可以考虑都使其为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当收入较高时,要具体分析。比如某人从两处取得收入,一处收入为10000元,一处收入为20000元。

    若这两处收入都为工资薪金,则纳税5925元;

    若这两处收入都为劳务报酬,则纳税4800元;

    若10000为工资薪金,20000为劳务报酬,则工资薪金部分纳税1465元,劳务报酬部分纳税3200元,合计4665元;

    若20000为工资薪金,10000为劳务报酬,则工资薪金部分纳税3465元,劳务报酬部分纳税1600元,合计5065元。

    所以,怎么达到最佳筹划节税效果,还应仔细计算。

    另外,收入性质究竟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纳税人自己说了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作了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进一步明确了其中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筹划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构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梁先生于2002年从事个体经营,主要经营汽车修理及汽车零配件销售。近年来,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梁先生的经营规模也逐渐扩大,单位从业人员也由几个增加到十几个,税收定额也逐步提高。但梁先生近来总在思考将原来的个体经营模式改为企业经营模式。为此,有几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是困扰着他:是改为合伙企业还是股份企业?听说企业缴了企业所得税,还要缴个人所得税?雇用的修理机师工资高,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怎么办?如果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怎么纳税?有什么税收筹划办法等等。

    带着这几个问题,梁先生找到了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耐心地向梁先生作了解释。

    首先,税务师告诉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师拿出了一份《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读给他听:“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设立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低于股份制企业。因为股份制企业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综合税负率为46.4%(33%+67%×20%);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最高税率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6750元的扣除数。”

    税务师给他打了个比方:“假如你企业年度实现利润2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你个人。如果企业为股份制企业,需要缴纳税收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6.6)×20%=2.68(万元);合计应缴纳税收9.28万元。如果你办的企业为合伙(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税收:应纳个人所得税=20×35%-6750=6.325(万元)。所以,合伙(独资)企业比股份企业少纳税2.955万元。”

    当了解到梁先生没有为员工购买任何社会保险后,税务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单位为员工提供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如果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转化为福利保障性支出,不但可以减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负,还可以降低员工税负,这是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由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043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企业可以将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员工工资中的一部分,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形式,间接转付给个人。这样员工收入不会减少,企业也不额外增加支出,而企业和员工双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却会有所下降。

    梁先生从事个体经营时,财务管理不是很规范,担心成立企业后,管理一时跟不上,在所得税计算上怕受罚吃亏。税务师打消了梁先生的顾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单位,还是可能采取核定纳税的办法。而且核定缴税的税负有可能低于查账缴纳的税负。一般的核定纳税是根据单位的收入或费用按照不同行业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额,再将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税负率分析,企业的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则核定纳税税负低;企业的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率则查账纳税税负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了下列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是5%~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是7%~20%;饮食服务业是7%~25%;娱乐业是20%~40%;其他行业是10%~30%。”

    注册税务师还建议,如果注册为合伙企业的话,增加合伙企业投资者,可以将应税利润转化为个人非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工资虽然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投资者的费用可以扣除。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税法没有要求合伙人是否属于企业的从业人员。而且《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除了要求两个以上合伙人外,没有限制人数。因而,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合伙人数,增加费用扣除绝对数额,从而抵消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随着扣除费用标准的逐步提高,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将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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