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收入不均时的纳税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03/09/30 09:05:21 字体: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一般来说,这种分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奖金的分摊筹划。这在案例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2)工资的分摊筹划。有些单位的工资发放是根据其经营绩效进行的,而在某些经营变化较大的企业里,职工的工资发放会不均匀。这时如果职工和单位进行一定的协调,将工资的发放相对平均化,则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利用其他政策的筹划。

    ①特殊行业的纳税政策。为了照顾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给予特殊的政策。对于这些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属于该行业的职工就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应减少应缴税额。

    ②实行年薪制的纳税政策。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汁征。这种企业的职工不要忘了利用该项政策。

    [案例]

    联信纸业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各种纸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2年年终,公司经理贺某鉴于该年生产经营效益不错,决定给每位职工发放年终奖金15000元,并拟定以下三个方案: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发放。方案二,12月、1月分两次发放,每人每次7500元。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发放,每人每次发放5000元。经讨论研究,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案。

    [筹划分析]  

    联信纸业公司涉及到奖金的发放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依据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

    因而该公司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案,则全部奖金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其计算如下:

    每人应纳税额=15000元×20%-375元=2625元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税较多,则会适用较高的税率。本案例中,如果该项奖金一次性发放,则职工会负担较多的税款。这时,如果采用分摊筹划法,将这笔奖金分几个月发出去,则可能使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益,带来更好的效果。但是应该采用第二种方案还是第三种方案呢?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2)×20%-375元]×2=2250元

    如果采用第三种方案,则每人应纳税额为:

    [(15000÷3)×20%-375元]×3=1875元

    仅从应纳税额上看,第三种方案更加经济,但发放次数过多容易造成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年终奖金主要是为春节准备,因而长兴公司选择第二套方案,而不选择第三套方案(已过春节)。当然,如果企业能够将奖金在平时分散地发给职工,使每月收入相对均衡,则可能更节省税款。

    [特别提示]  

    进行这种筹划应考虑实际生活的很多因素,比如本案例中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种方案。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即进行筹划到底有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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