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4)
影视剧本所得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较好的电影拍摄单位都有自己的出版社,如果某个人的影视分镜头剧本将被某电影制片厂使用,同时又将在该电影制片厂的出版社准备出版,则这时候便有必要对各项收入进行筹划,即个人可以要求该电影制片厂支付较高的稿酬,相应地减少分镜头剧本使用费,使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税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当然,如果能够结合前面介绍的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效果将会更好。
如果该作品开始并没有准备出版发行,这时也可以考虑要求其出版社同时出版,只要经过筹划相对净收益更大就具有可行性。况且作品的出版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自己以后的创作和各项工作都更有利。
例如,某剧作家创作了一部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某电影制片厂拍摄一部大型电影,该电影制片厂欲支付25万的报酬。(该电影制片厂拥有自己的出版社)
如果该作家直接收取该项所得,则该项所得将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250000×(1-20%)×40%-7000=73000(元)
如果该作家与电影制片厂达成协议,将其作品出版成书,该作家可以考虑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15万,该剧本使用费支付10万,则该电影制片厂不增加额外负担(假定该书的出版成本和销售收入刚好持平,这在实际中应该比较好操作)。该作家的纳税情况如下:
剧本使用费应纳税额=100000×(1-20%)×40%-7000=25000(元)
稿酬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16800(元)
总共应纳税额=25000+16800=41800(元)
少缴税款=73000-41800=31200(元)。
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规定,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较好的电影拍摄单位都有自己的出版社,如果某个人的影视分镜头剧本将被某电影制片厂使用,同时又将在该电影制片厂的出版社准备出版,则这时候便有必要对各项收入进行筹划,即个人可以要求该电影制片厂支付较高的稿酬,相应地减少分镜头剧本使用费,使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税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当然,如果能够结合前面介绍的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其效果将会更好。
如果该作品开始并没有准备出版发行,这时也可以考虑要求其出版社同时出版,只要经过筹划相对净收益更大就具有可行性。况且作品的出版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自己以后的创作和各项工作都更有利。
例如,某剧作家创作了一部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某电影制片厂拍摄一部大型电影,该电影制片厂欲支付25万的报酬。(该电影制片厂拥有自己的出版社)
如果该作家直接收取该项所得,则该项所得将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250000×(1-20%)×40%-7000=73000(元)
如果该作家与电影制片厂达成协议,将其作品出版成书,该作家可以考虑要求出版社支付稿酬15万,该剧本使用费支付10万,则该电影制片厂不增加额外负担(假定该书的出版成本和销售收入刚好持平,这在实际中应该比较好操作)。该作家的纳税情况如下:
剧本使用费应纳税额=100000×(1-20%)×40%-7000=25000(元)
稿酬应纳税额=150000×(1-20%)×20%×(1-30%)=16800(元)
总共应纳税额=25000+16800=41800(元)
少缴税款=73000-41800=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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