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介绍(2)
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内容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与纳税人应该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没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属于劳务报酬之列。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营业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参见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以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其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由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不好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文,具体办法如下: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承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与所在单位没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个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究竟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志。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参见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虽然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基本相同,但考虑到著书立说属于高智力的活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很大的贡献,因而单独列出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区别于其他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在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经注册登记后,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于该项商标在使用、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各类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权的专有技术,即除专利技术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属于尚未公开、处于保密状态:可带来经济利益的先进技术。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类债券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都是因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率向股东发放的投资报酬,红利是指公司、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后,按股份发放的利润,是超过股息的利润。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于没有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产权所有人死亡而且尚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证券交易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国务院规定,对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一定名次而得到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得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比如,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有些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些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对于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再比如,国税法[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税。
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计算方法,因而其税率按各应税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同一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一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按各级别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然后累加即为应纳税额。
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采用速算扣除数法,征税时,只要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该所得额相应的最高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结果即为应纳税额。
按照全额累进税率与差额累进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每一级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的大小,一律适用同一个税率。或者说,税率不因征税对象数额的多少而有所区别,只要是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是多少,税率均相同。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规定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运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用每月收入额减去扣除额800元或4000元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税率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来说,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三)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是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细则》第十一条,对一次收入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可由下表表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这些扣除项目和金额大体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按规定估算的生计费;另一部分是按规定额或按实际支出数减除的必要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一)工资、薪金所得这里分两种情况来计算,即中国居民的境内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居民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40000元(800元的基本扣除额加3200元的附加扣除额)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这里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对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次是指: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利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不是人们赖以维持生计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是主要职业收入之外的补充收入。在所前面介绍各项所得的扣除额中已经充分地考虑了生计费用、赡养费用,而且这类所得没有什么费用支出,因此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内容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与纳税人应该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没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属于劳务报酬之列。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营业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参见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以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其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由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不好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文,具体办法如下: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承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国税发[1997]178号文件)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与所在单位没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个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究竟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志。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的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参见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虽然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基本相同,但考虑到著书立说属于高智力的活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很大的贡献,因而单独列出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区别于其他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在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经注册登记后,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于该项商标在使用、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各类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权的专有技术,即除专利技术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属于尚未公开、处于保密状态:可带来经济利益的先进技术。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类债券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都是因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率向股东发放的投资报酬,红利是指公司、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后,按股份发放的利润,是超过股息的利润。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于没有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产权所有人死亡而且尚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证券交易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国务院规定,对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一定名次而得到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得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比如,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有些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些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对于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再比如,国税法[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税。
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计算方法,因而其税率按各应税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同一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一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按各级别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然后累加即为应纳税额。
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采用速算扣除数法,征税时,只要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该所得额相应的最高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结果即为应纳税额。
按照全额累进税率与差额累进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每一级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的大小,一律适用同一个税率。或者说,税率不因征税对象数额的多少而有所区别,只要是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是多少,税率均相同。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规定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运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税率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用每月收入额减去扣除额800元或4000元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税率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来说,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三)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是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细则》第十一条,对一次收入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可由下表表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这些扣除项目和金额大体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按规定估算的生计费;另一部分是按规定额或按实际支出数减除的必要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一)工资、薪金所得这里分两种情况来计算,即中国居民的境内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居民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40000元(800元的基本扣除额加3200元的附加扣除额)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这里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对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800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次是指: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利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不是人们赖以维持生计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是主要职业收入之外的补充收入。在所前面介绍各项所得的扣除额中已经充分地考虑了生计费用、赡养费用,而且这类所得没有什么费用支出,因此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推荐阅读